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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号时务局
合同协商解除、约定双方并无返还钱款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还有担保责任吗?国内知名法学专家给的结论是:
(相关资料图)
不需要。
可在相关个案中,法官给出的判决结果是:仍要承担责任。
这样反差的结论到底是法学权威专家错了,还是办案法官判错了,又或是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之间有什么巨大隔阂?
产生这样疑问的案例,始于9年前。
南通,是中国的造船之都。华泰重工(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是该市一家从事船舶等运输设备制造业为主的企业。
在造船行业,境外船东和境内造船公司合作时,一般都会找代理。
2014年,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物流”)与华泰公司签订了《船舶出口代理协议》。
象屿物流成立于2002年9月10日,是一家隶属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企业。天眼查显示,其持股比例为84.81%。
据华夏时报之前的报道,两家公司约定,船东根据进度向象屿物流支付船款,再由其付给设备供应商用于华泰公司建造H0024、H0022两艘船。
然而,H0024号船实际并未建造。
2017年4月20日,Reality Maritime LLC(下称买方)、华泰重工及象屿物流三家公司签署造船合同补充协议8,确定H0024号船舶被取消并无效。
2021年4月9日,在厦门海事法院开庭的法庭审理笔录显示:案号(2020)闽72民初567号),象屿物流代理人表示H0024号船未建造完成,处于上船台前的备料阶段,龙骨还没放。
沈阳商人霍起是上述出口代理协议的担保人之一。他曾对媒体解释,因为其只是代持(华泰公司股份),自己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直接就签了,但只为造船款做担保。
2018年1月,象屿物流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泰公司还钱。同年8月与此同时,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华泰重工破产清算一案华泰重工也进入破产程序。
尽管彼时霍起已不是华泰的股东,但因为该担保也成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自己被告,这让霍起很意外。
在随后的取证查询往来邮件时,霍起发现自己可能被两家公司合伙“套路”了。
日前在北京举行的一次论证会上,霍起讲述了相关细节:
在2016年3月14日晚的往来电子邮件中,象屿物流明确将华泰公司之前2000万元借款及3000万元新增借款划归为垫款,要求后者提供霍起的担保。“5000多万的借款,就这样被两家公司伪装成造船款,然后合伙设局骗我做担保。”霍起说。
值得一提的是,相关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霍起所担保的上述款项中,有500万元并没有用于双方约定的造船用途,而是被华泰重工改作他用。
在上述约500万元案涉款之外,有证据可支持的还有约4500万元垫付款也被华泰重工改做清偿银行贷款、发放工资和支付其它船舶的设备款项。
相关文件还显示,象屿物流方面对上述约5000万元的造船垫付款项改变用途一事均属知情状态。另据管理人出具的审计报告显示,截至破产时,就H0024号船舶,华泰重工收到象屿物流5800万元船款,其中,用于H0024船只制造的资金仅为470万元,且审计公司对其中的103万元的预提利息持保留意见。
国有资金借款本该有严格的监管程序。但华泰重工将资金改做他用,象屿物流方面为何没有叫停或制止?这让参与讨论的法学专家产生怀疑。
随后应诉时霍起指出,H0024船并未建造,华泰公司以垫付造船款的形式向象屿公司借款,目的是为了偿还其他债务,由此其怀疑象屿物流隐瞒该事实,他所签《保证合同》应属无效。
但厦门海事法院一审支持了象屿物流的诉请。
2019年12月,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象屿物流对华泰公司享有船舶垫款1024万余元及其利息、船舶预付款675.6万美元、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其利息等到期债权;判令霍起等人要承担该债权的连带清偿责任。
此后,霍起等人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审理后,裁定“发回重审”。
2022年5月,厦门海事法院重审后,作出跟原一审相似的判决。霍起等担保人仍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只是拿掉了500万元借款及利息这项债权的清偿责任。
重审一审判决的结果,当然不能让霍起信服。
霍起在上诉状中再次提到,675.6万美元预付款是为了造船,但H0024号船没建造,象屿物流也没有退还给买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是错误的。
重审二审期间,多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聚焦该案,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与保证范围等问题。
据专家介绍,《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与主债务人缔结的主合同,是保证合同得以存在的前提和条件。
据悉,在案的专项《审计报告》记载:“2017年4月20日,买方和卖方签订了船舶建造合同主协议附录,约定买方已支付的H0024船的第一期分期付款675.6万美元,其中200万美元是卖方华泰公司的报酬以弥补其损失,475.6万美元作为H0022船最后一期分期付款的一部分从该期分期付款中扣除。”
上述法学专家进一步解释,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仅限于《保证合同》明确约定的范围,不属于保证范围的,保证人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结合到该案,对于675.6万美元预付款,在造船合同解除后,债务人不存在返还义务,对该笔款项不存在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因此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专家强调,保证法律制度的设立,不仅要关注保证人义务的设定,同时也应当关注保证人的利益保护,对于不符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的,保证人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日前举办的研讨会上,另有多位国内知名刑法、刑诉法专家通过分析此案材料后指出,怀疑象屿物流与华泰公司之间存在涉嫌相互串通和虚构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谋骗取保证人财物。
一位专家表示,二者或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象屿物流对于H0024号船舶未建造应当是明知的。在明知不存在案诉债权的情况下,象屿物流仍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涉嫌虚假诉讼,而且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把保证人霍起的财务占为己有,完全符合刑法中对‘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上述专家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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