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冯樱子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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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是银行依然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2月11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当天,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下称“《办法》”),此时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已经过去4年。
《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不良分类标准扩宽后,对银行不良数据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一名银行从业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透露:“对此业内有过担心,所以《办法》在2020年通过之后,搁置了三年,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过渡期又设置了两年半。”
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办法》设置了两年半的过渡期,银行存量业务在2025年12月底之前调整完毕。这样能减轻银行调整存量业务的压力,有助于降低《办法》实施对银行业带来过大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给银行业务流程系统的建设留出充分的时间。
分类拓宽至所有风险资产
近年来,银行业务快速发展,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贷款占各项业务的比重逐渐下降,同时非信贷资产比重逐渐上升。非信贷资产的风险也随之上升。
山东青岛农商银行工作人员许彩燕曾介绍,非信贷资产特别是投资类资产具有风险性较高、单笔资产金额较大等特点,并且交易双方均为金融机构,一旦出现风险,极易引发市场震荡。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主要集中于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方式,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出银行整体所面临的信用风险。
此次《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后续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将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也将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但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排除在《办法》适用范围外。
董希淼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长期以来,商业银行对资产风险分类实施五级分类法,分类范围仅限于信贷资产。
他提出,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严格分类标准和要求,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不良的分类标准扩宽后,对银行的不良数据是否会产生较大影响?一名股份制银行人士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一些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近年来已经在对非信贷资产实行五级分类管理,并计提相应拨备,压力经过提前释放,有一定的缓解。但也存在分类不严格、不完全等问题。
“目前难以判断。”另一位银行业工作人员对《华夏时报》记者提到,“对此业内有过担心,所以2020年通过之后,搁置了三年,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过渡期又设置了两年半。”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此前表示,《办法》对银行不良数据的影响“因行而异”,对非信贷类资产已建立比较严谨分类的银行,影响不大。对一些需要“补课”的机构,可能面临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率上升的压力。
“实际上,《办法》在2020年3月就已经中国银保监会审议通过,但考虑到疫情刚刚发生,如果贸然公布并实施办法,可能会对银行业带来过大的冲击,为了稳妥起见,办法推迟到2023年2月份公布,并从2023年7月1号开始实施。”董希淼表示,《办法》设置了两年半的过渡期,银行存量业务在2025年12月底之前调整完毕。这样能减轻银行调整存量业务的压力,有助于降低《办法》实施对银行业带来过大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给银行业务流程系统的建设留出充分的时间。
农业银行总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介绍,近年来,农业银行始终严格落实监管部门“严分类”的要求,不断提升资产风险分类真实性、及时性和审慎度,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建立了较为严密的分类流程和管理机制,并通过系统实现了授权刚性约束和底线管理要求,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
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
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称:《指引》),其中的风险分类是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相比而言,此次《办法》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表示,根据《办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但银保监会该位负责人同时也强调,《办法》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并非等于完全不考虑担保因素。
“对于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可以依据单笔资产的担保缓释程度,将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名下的不同债务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对于零售资产,考虑到业务种类差异、抵押担保等因素影响,银行也可以对单笔资产进行风险分类。”上述负责人解释道。
此外,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目前在监管实践中,已经要求银行将逾期90天以上的全部计入不良,因此《办法》预计整体对银行业的影响有限。”上述一名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工商银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下一步,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做好相关工作部署。同时,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总体而言,董希淼对《华夏时报》提出,《办法》拓宽银行风险分类的金融资产范围,将非信贷资产纳入,实现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全覆盖,提出以债务人为中心、以信用减值为核心的新的分类原则和分类要求,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从而使分类办法更符合巴塞尔协议等国际规则,更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国金融市场变化和银行业资产风险实际水平,将推动银行提高风险识别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从而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张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