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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在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房产,获赠一张酒店消费卡,激活使用一段时间后却被酒店“卡”了,不让其继续消费。酒店作为第三方提供服务无故“毁约”,小张向酒店主张权利能否成功?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获赠酒店消费卡无故被停用
2020年10月,小张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认购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即赠送了一张价值10000元的酒店卡(钻石卡、储值卡)给小张。该卡由广州某酒店开具,使用细则记载:此卡需实名登记,消费时凭密码消费。
随后小张激活了该酒店卡,并在广州某酒店进行了消费,已激活的酒店卡有效期为24个月。2021年10月,小张到该酒店消费时发现仍有4838.8元余额的酒店卡却无法正常使用,咨询酒店工作人员后得知,该酒店卡被停用,恢复服务日期无法确定。小张多次与广州某酒店沟通,要求恢复酒店卡的使用,却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小张向增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酒店对其持有的酒店卡立刻恢复使用。
法院判决酒店卡恢复使用
小张认为广州某酒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中止提供酒店卡消费服务,构成违约,且广州某酒店仍在正常营业,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广州某酒店辩称,酒店每次收到小张的预定都是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小张是否符合使用该酒店卡的条件并确认结算费用,然后酒店才告知小张预定成功并向小张提供等值酒店服务。在未与小张建立任何合同关系、且未收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确认和结算费用的情况下,酒店有权暂停向小张提供服务。
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因购房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取得广州某酒店的酒店卡,激活成功后,小张即享有该酒店卡的相关权益,且小张已在广州某酒店实际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故小张与广州某酒店之间已成立合同关系。广州某酒店未提供证据证明酒店卡使用流程,对于其所称酒店卡的使用必须经过房地产公司确认并结算费用后才向小张提供相应服务的说辞,无法自证,不予采信。即使广州某酒店所述属实,亦属于其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的约定,该约定从未向小张披露,不应对小张发生法律效力,广州某酒店更不应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向其支付费用为由而终止向小张提供酒店卡的相关服务。
增城法院判决:广州某酒店恢复对小张所持酒店卡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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