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和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严格分类收集、分类封装和暂存管理;在医疗废物装运前和装卸过程中,要加强集中收集和运输管理;并做好消杀工作和人员防护。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安全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最终处置方式应到属地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云南省全力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有力支持。”云南省卫健委医政医管局局长黄兴黎表示,医疗废物处置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末端”防线,是疫情防控的重要一环,更是公共卫生防线重要的一环。安全、高效、专业地妥善处置医疗废物,筑牢全省安全处置屏障,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疫情防控的成效。
专人押运固定路线运输全程追溯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院内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按照规范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投放、收集、贮存、交接、转运、规范包装、专区暂存、专人负责等措施,规范全流程管理,严防医疗废物外流。严格按照要求包装,确保包装无破损、无渗漏。做好整个收运过程的防渗漏、防遗撒,确保医疗废物从始至终不扩散、不流失、不污染。医疗废物转运工具及容器、暂存库(间)须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定期对院内医疗废物管理进行自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此外,处置单位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运输管理工作。医疗废物装运前,收运方应当检查包装袋或利器盒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是否完整无破损,对出现破损的要督促医疗单位重新消毒、重新包装。要文明装卸,防止造成医疗废物包装袋和利器盒破损、医疗废物直接接触外环境。运输处置过程中不得使用抓斗、钢叉等尖锐工具装卸投送,确保医疗废物包装无破损。要严格落实装运量不得超过车厢容积四分之三的规定,防止包装物过度挤压破损。运输应专车、专人押运,固定路线行驶,确保轨迹清晰,全程可追溯。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院内装运前的消杀工作,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运输车每次运送完毕后需对车辆进行全面彻底消杀,严禁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医疗废物,专用塑料袋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必须盛装于周转箱内转运,处置单位要保障足够数量周转箱,对重复使用的周转箱每次运送完毕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清洗,及时对处理处置场所进行消杀,消除隐患。
同时,处置单位要加强人员防护,要做好全体工作人员日常体温检测,按照要求做好健康检查,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的收集、转运、处置人员必须按照疫情防控及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要求做好防护,按规定穿戴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等防护用品,处置单位要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系,邀请专家对防护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提高防护专业水平。
《关于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责,确保工作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废物院内安全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对医疗废物装运、处置等过程环境卫生安全负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和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监督部门应加强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管理各类医疗废物处理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最终处置方式应到主管部门备案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多年的努力,云南省医疗废物处置体系初步建立,处置能力不断提高,规范化水平逐步提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明确,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联合当地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并要求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实际情况,按原则安全处置产生的医疗废物,最终处置方式应到属地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并将医疗废物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村卫生室医疗废物原则上交乡镇卫生院集中存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要求到乡镇卫生院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对于不具备上门收取条件的农村地区,当地政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收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并在规定时间内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掌握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和管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困难问题。逐步建立符合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充分发挥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和医联体等医疗管理新机制的功能,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送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处置的管理模式,或就近运送到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统一处置。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州(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医疗废物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统一监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要发布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限期整改,淘汰或者关停;要联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查处和打击医疗机构不规范分类和存贮、不规范登记和交接废弃物、虚报瞒报医疗废物产生量、非法倒卖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外医疗废物处置脱离闭环管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有关企业违法违规回收和利用医疗机构废弃物等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记者 陈鑫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