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洪涛
连日来,吉林长春市民李先生心情郁闷。他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反映,在长春市君安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君安驾校)学习考取驾照的过程中,不仅遭遇到该驾校巧立名目乱收费,还被教练员以提供香烟、矿泉水及午餐为由“吃拿卡要”。如今,两年过去了,驾照也没有拿到手。11月4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学员投诉 教练员“吃拿卡要”
(相关资料图)
据李先生介绍,2020年11月7日,他向君安驾校交纳了4900元学费,报考B2驾照。当时,该驾校在官方网站上公开承诺:在教学中,杜绝吃、拿、卡、要、生、冷、硬等行为,说到做到。百分之百下证,补考费全部免费,中途不收取任何费用。
然而,李先生告诉记者,事实与该驾校的承诺相差甚远。在考科目二时,教练员让他交了600元钱,说是考前强化培训费。考科目三时,教练员在学员微信群里发通知,点名让他和另外2名学员交纳考前强化培训费,每人600元。李先生认为收费不合理,就没有交纳。
李先生称,因为自己没有交钱,在学习中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练车时,交钱的学员练4圈,教练员让他练1圈。
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向君安驾校交纳了学费和考前强化培训费后,驾校并没有与其签订培训合同,也没有给其开具发票。李先生认为,君安驾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向记者反映情况时,李先生称,该驾校的教练员还存在向学员“吃拿卡要”的现象。一些教练员让学员给其买香烟和矿泉水,还有午餐,这些钱都由学员们平摊,在微信群里以发红包的形式支付。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李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君安驾校“B2高新考场科三约考群”的部分截屏。记者看到,截屏显示的内容有“练B2的,买烟买水一共215元,每人14.4元,可以在群里发红包了”“所有B2考生午饭一共花了166元,共15人,一人11.1元”“所有B2买水买烟花费198元,午饭60元,合计258元,每人均摊17.2元”等。李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就是当事的B2学员之一,也在该微信群里发过红包均摊过这些费用。所买的香烟、矿泉水和午餐,学员们没有享用过。
记者调查 管理部门专项整治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学员在网上发布的有关君安驾校视频显示,有的教练员称考前强化培训费是驾校要求收取的。有学员认为,自己已经交了学费,练车时无论使用哪种车型,驾校都不应该再收费了。
11月4日上午,记者来到君安驾校。驾校负责客户投诉的宋经理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将就学员李先生反映的问题及一些教练员存在的向学员“吃拿卡要”的投诉进行调查。
11月6日上午,记者再次与宋经理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经过调查,学员李先生在学习科目二时确实缴纳了600元考前强化培训费,他本人也接受了驾校提供的考前强化培训服务,就是使用带电脑的测试车练习,每小时培训费200元。
宋经理表示,驾校三令五申不允许教练员收受红包。目前,驾校把车和学员都承包给了教练员,驾校不给教练员开工资,教练员挣多少钱主要看学员的考试合格率,考试通过一个学员给多少钱,考试没有通过,一个学员倒扣多少钱。李先生反映的教练员向学员索要香烟、矿泉水、午餐等问题是存在的,校方已找到涉事教练员谈话,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记者了解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第二十三条规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日前,为规范驾训企业经营行为,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教练员队伍,对于无证上岗或持过期证件上岗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重点打击教练员“吃拿卡要”、收保过费、不文明教学等违规教学行为,凡有上述违规行为的,责成所属驾校立即辞退,并将其记入“黑名单”。另外,严肃查处驾校乱收费、要高价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高价收费,不得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其他价格手段扰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
为了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该局综合执法支队、维修管理处等组成专项整治执法小组,采取走访业户、蹲点检查、调查取证等方式,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清理整治,对检查出的违法经营企业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改的,由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处罚、取缔。该事件后续进展,《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
律师观点
强制交易侵害学员权益
据了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管理制度,不得聘用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交通违法记分满分记录或者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收受或者索取学员财物的人员担任教练员。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车型、培训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投诉方式、学员满意度评价参与方式等情况。
针对李先生等学员反映的情况,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燕表示,君安驾校在教学及日常管理中存在的乱象,侵害了学员的合法权益。李先生报名参加培训并交纳学费后,驾校应该与其签订书面培训合同,没有签订则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驾校学员参加考前强化培训是正常的教学内容,以电脑测试车为由收取费用,涉嫌强制交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君安驾校作为经营者,向学员提供教学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教练员在教学过程中“吃拿卡要”,反映出驾校在日常管理上存在问题。
(李洪涛)
关键词: 君安驾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