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某电视台在其所属的新闻广播“行医之路大型公益栏目”中,通过健康养生知识讲座的形式变相发布了散寒药茶(王老散寒方,散寒药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65020178)的违法广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对某电视台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该条广告罚款5000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65020178的散寒药茶生产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维药”),新疆维药是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股票代码:600079)旗下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查,当事人某电视台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在其所属的新闻广播(91.6兆赫)、健康娱乐广播(101.9兆赫)频道,陆续发布了包括上述新疆维药生产的“散寒药茶(国药准字Z65020178)”在内的3条违法广告,另外两条违法广告为“五加茸血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1023)”及正气保牌“灵芝益寿胶囊(国药准字Z20043034)”。
新疆维药生产的“散寒药茶(国药准字Z65020178)”广告费为2200元;“五加茸血口服液(国药准字B20021023)”广告费为2100元;正气保牌“灵芝益寿胶囊(国药准字Z20043034)广告费为2400元。
上述某电视台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广告法》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某电视台在其所属广播电台各频道,违法发布散寒药茶、五加茸血口服液、正气保牌灵芝益寿胶囊广告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以上3条广告每条罚款5000元,合计人民币15000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2月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吉市监处字[2020]1号。
新疆维药成立于2001年3月26日,隶属于人福医药旗下。
人福医药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新疆维药为公司子公司,其业务性质为医药制造销售,人福医药直接持股73.25%。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标准,人福医药所处行业为医药制造业。主要从事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是湖北省医药工业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截至3月11日收盘,人福医药报14.12元,总市值为191.1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