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风险对证券行业的“冲击”,还没有消退。
近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投行人士处获悉,为了处置存量已经违约的股票质押,有券商将其打包作为不良债权交由资产管理公司处置。
值得一提的是,4月17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放宽了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处置涉及的协议转让办理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适当调整最低受让比例及转让价格下限,具体为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转让价格下限由原来的九折调整为七折,即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70%。
《通知》还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但截至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相关的转让信息。
股票质押风险仍存
尽管2018年以来,不少券商主动调整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竞相计提减值化解风险,但从目前的存量情况来看,股票质押风险仍不容小觑。
从近日各大券商披露的年度报告来看,股票质押已经成为了计提资产减值的重要来源,为券商的报表造成了较大冲击。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统计,截至目前已经发布了2019年年报的上市券商中,有24家都出现了信用减值损失,合计达到159.89亿元,而2018年这24家券商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含资产减值损失)之和为122亿元。
海通证券2019年的信用减值损失高达28.47亿元,位居榜首。2019年度的减值损失较2018年增长75.53%,系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损失增加增加所致。2019年,海通证券实现净利润105.41亿元,信用减值损失金额约占净利润的27%。
此外,光大证券、西部证券信用减值损失占净利润比值较高,都超过100%,国泰居安股票质押风险也逐渐高企。
除了已经计提的减值损失,存量的股票质押规模也不容小觑。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22日,市场质押股数为5578.8亿股,市场质押股数占总股本8.18%,市场质押市值为43685.62亿元,目前,不少券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违约还是诉讼过程,尚未计提减值损失。
双方如何交易
近年来,随着股票质押风险频繁发生,国内四大AMC机构早在2018年股票质押最严重的时期,就曾下场救火,彼时有媒体报道称,四大AMC都有开始探索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的类似救助措施。
不过,此次AMC扮演的角色与前次“纾困”并不同,“那时候是对上市公司(纾困),这次是直接对券商手里的(资产),目前很多都在谈。”国内某中型证券公司投行部人士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部分AMC机构了解到,此前AMC机构也参与处置过证券等非银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过对于已出现违约的股权质押,在接洽过程中涉及诸多考量。
“对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处理起来要么减持、要么重组,但是和券商的转让价格可能很难谈,因为股票价格太公允了,没有什么议价空间,券商肯定是要亏损的,对我们而言也没有安全边际。”某四大AMC机构从业人员指出。
另一名国内知名AMC机构人士也对记者表示:“如果质押物是流通股,(我们)也不一定难处理,关键看券商愿不愿意,肯定要打折收,所以券商就会亏损,如果未来股票涨回来,(他们)也没机会了,不转让,计提再多亏损,说不定也有机会涨回去。”
出于各种因素,券商与AMC之间的博弈并不简单,但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投行、AMC机构人士处了解到,双方的交易模式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即再签订”抽屉协议”,券商借助AMC渠道缓解风险,待风险出清后再从AMC处“买回”股票。
“券商的不良有时候参与不是真参与,是跟银行出表一样,代持代购,为了报表好看。”一名AMC机构人士说道。
前述投行人士也指出,“现在的方案,基本都是AMC收完(已违约的股票质押)委托券商处置,最后对超额部分分成。”
积极信号出现
面对潜伏的股票质押风险,在政策层面,出现了不少帮助券商化解风险的“信号”。
今年3月,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投中信)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批复,第五家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横空出世。
批复称,经审核,同意建投中信转型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更名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银河资产)。该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股东资格、办理转型事宜,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转型工作。
据公开信息显示,转型前的建投中信分别有两个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中央汇金曾经将所持建投中信的股权委托给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管理。
由于其特殊的券商背景,市场人士猜测银河资产可能与老四大AMC明显“错开”业务范围,专注于证券行业不良资产处置,其在成立之初,其前身建投中信就曾承接了华夏证券剥离的非证券类资产。
上周述沪深交易所发布的《通知》,也为金融机构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创造了条件。
《通知》明确,申请人办理前述协议转让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拟转让股票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初始交易或者合并管理的补充质押股票,且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
二是出质人为对应上市公司持股2%以上的股东;三是不存在深交所协议转让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同时,《通知》要求转让双方在申请办理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前,应当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转让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益发生变动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或深交所相关规定确定的标准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协议转让,《通知》适当调整最低受让比例及转让价格下限,具体为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下限由5%降为2%,转让价格下限由原来的九折调整为七折,即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