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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近日发布的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为,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总体符合国际安全标准。中国外交部发言人7月4日就这份报告答记者问时指出,报告未能充分反映所有参加评估工作各方专家的意见,有关结论未能获得各方专家一致认可。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负责人也在就报告答记者问时指出,日方在排海的正当性、净化装置的可靠性、监测方案的完善性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从职能授权上来说,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促进安全、可靠、和平利用核技术的国际机构,并不是评估核污染水对海洋环境和生物健康长远影响的合适机构。再加上机构因授权所限,在评估过程中,没有审查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正当合法性,没有评估净化装置的长期有效性,没有确证日本核污染水数据的真实准确性,相关结论存在较大局限性和片面性。
因此,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证明不了核污染水排海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免除不了日本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不能成为核污染水排海的“护身符”和“通行证”。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是关乎全球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的重大问题,不是日方一家私事。 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明确禁止通过海上人工构筑物向海洋倾倒放射性废物;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日本政府一意孤行排放核污染水,毫无疑问违背了国际道义责任和国际法义务。
世界上从未有过将核污染水排放到海中的先例。福岛核污染水和世界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有本质区别,其总量之大、成分之复杂、处置周期之长史无前例。处理后的核污染水中仍有多种放射性核素含量超标,成熟性和有效性有待验证。自2021年4月日本政府单方面作出核污染水排海决定后,无论是日本国内,还是中国、俄罗斯、韩国等周边国家以及太平洋岛国,都明确表示反对。
大海不是废水处理厂,也不是垃圾池。日本应重视国际社会正当合理关切,认真履行自身国际义务,以科学、公开、透明、安全的方式处置核污染水,并尽快建立一套包括邻国等利益攸关方参与的长期国际监测机制,不要让核污染水长期危害国际海洋环境和人类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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