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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6月27日电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力源科技(维权)及6名相关人员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被罚。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明,2021年度,力源科技通过提前确认11个水处理项目进度的方式,涉嫌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3838981.52元、虚增利润总额27072877.8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4.71%和68.23%;2021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415929.19元、虚增利润总额4256309.89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42%和34.01%;2021年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1681415.93元、虚增利润总额5425572.92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3.54%和27.16%。
2022年10月29日、2023年5月4日,力源科技先后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财务数据予以更正。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财务凭证、相关业务资料、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力源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其中,沈万中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公司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实施虚增收入、利润行为,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裴志国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金史羿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项目部负责人,筹划、实施项目的提前确认,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学恩作为力源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配合提前确认相关项目的收入、成本,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林虹辰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采购部负责人,明知部分项目确认收入时尚未完成发货,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曹洋作为力源科技时任董事、分管项目部的副总经理,未关注公司项目实际执行进度,未能保证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
一、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沈万中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三、对裴志国、金史羿、沈学恩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林虹辰、曹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力源科技主要从事核能发电厂、火力发电厂、冶金、化工等工业企业及市政行业的水处理系统设备、设计和集成业务,以及氢能燃料电池发动机系统的研发、设计和集成业务,同时为电力企业提供智能电站设备的研发、设计和系统集成服务。实际控制人为沈万中。
业绩方面,2023年第一季度,力源科技实现营收0.43亿元,同比增3.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0.04亿元,同比降159.08%。对业绩下滑,该公司称,主要系实施股权激励计提股份支付费用,财务费用有所增加所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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