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369 证券简称:拱东医疗 公告编号:2023-020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资料图】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7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2,627,12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3,788,136.00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 - 2023/6/2 2023/6/2
四、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首发前限售股及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
股)的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
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
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
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
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相关税法规定的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85 号)之规定计算纳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其在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
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题的通知》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 QFII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税收政策的通知》
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等其他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人民币 0.3 元(含税)。
五、相关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根据《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
定,公司应当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售股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公司董事会后续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有关咨询办法
对本次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6-84081101
特此公告。
浙江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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