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500 证券简称:森林包装 公告编号:2023-026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5 元
每股转增股份 0.4 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23/6/2 - 2023/6/5 2023/6/5 2023/6/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9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5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 0.4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4,400,000
元,转增 118,400,000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414,400,000 股。
三、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23/6/2 - 2023/6/5 2023/6/5 2023/6/5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林启军、林启群、林启法、林加连、台州森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温岭
森林全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清贤等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
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
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对个人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税〔2015〕101 号和财税〔2012〕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
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0.13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5)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人民币 0.135 元。
(6)本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
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19,780,000 87,912,000 307,692,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76,220,000 30,488,000 106,708,000
三、股份总数 296,000,000 118,400,000 414,40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414,400,000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为 0.34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6-86336000
特此公告。
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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