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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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五年后,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有新动向。7月6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已就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在业内征求意见。
目前,《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至上海、江苏、福建、厦门银保监局,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以及各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
根据《通知》内容来看,未来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险产品有望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税延养老险保单也有望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
试点效果低于预期,尚未进入常态化经营
作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中的新兴力量,税延养老险曾被寄予厚望。
税延养老险,是由保险公司承保的一种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主要面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社会公众,公众投保该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养老金积累阶段免税,领取养老金时再相应缴纳。投保人每月最高可税前抵扣1000元,到了领取阶段,按照7.5%进行递延征税。
回溯来看,2018年4月12日,财政部、原银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指出,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税延养老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彼时业内预测,税延养老险将带来千亿元保费市场。
然而,现实很骨感。原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4月底,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该试点,其中有19家公司出单,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也就是说,试点近两年,税延养老险仅获得了3亿元的保费规模。
反观此后推行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仅半年多就实现了4亿保费规模,未来也就进入常态化运营。而此前也曾有消息称税延养老险制度有望由试点转向常规化开展,但是至今还未有确切的监管文件。
为何税延养老险的试点不及预期?资深精算师徐昱琛表示,首先,税延养老险宣传的力度不是很大,只是在部分城市开展了试点;其次,税延养老险产品本身比较复杂,但是给予代理人的销售奖励不高,代理人销售积极性不高;最后,其税收优惠力度不如现在的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领取阶段需要缴纳3%的个税,而税延养老险需要缴纳7.5%。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也表示,税延养老险“不叫座”的原因,除了参与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总额有限、税收优惠比例有限,还有操作复杂、保险公司及其营销人员缺乏动力推销税延养老险等原因。
有望变成个人养老金保单
根据《通知》,为促进个人养老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拟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
《通知》要求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尊重客户选择,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此外,《通知》还拟定了开展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的一系列细节工作。银保信公司需要加强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完成了平台系统对接和监管报送后,已开展业务的税延养老险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通知》拟定,自今年7月1日,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险产品,支持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以下简称“个人养老金保单”)。变更完成后,投保人后续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缴纳保费。
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服务。《通知》拟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谈及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意义,杨泽云表示,两者并入衔接,一方面,税延养老险参与者数量有限,并入个人养老金系统,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运营成本;另一方面,将税延养老险转为个人养老金,将之前领取阶段的税率从7.5%降为与个人养老金执行一致的3%的税率,有利于税延养老险投保人的利益。
“个人养老金制度属于国家层面推行的政策,税延养老险试点属于保险行业在部分地区推行的政策。”从政策推行力度和认可程度层面,也有资深保险专家表示,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后,有望获得更多消费者的认可,更有利于产品销售。
北京商报记者 岳品瑜 李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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