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应该遵循哪些法律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下:
1.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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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理,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3.组成鉴定组,医鉴办根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
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1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
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再次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必备的材料是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必备的材料是: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如何申诉
医疗事故的申诉方式是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找法网提醒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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