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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华致酒行发布公告,因未披露关联交易、信披不准确,公司及董事长吴向东、时任总经理彭宇清、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儒平、现任总经理李伟、现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梁芳斌等收到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述“决定”披露,第一,华致酒行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经查,2020年3月华致酒行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致陈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陈香)向关联方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购买房产,同日华致陈香与新华联、关联方华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泽集团)签署债权债务抵销协议。华致酒行未按规定将前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华致酒行信息披露不准确。华致酒行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年度定期报告未准确披露向关联方华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费事项,2022年8月未准确披露华致陈香向新华联购买房产事项。
第三,华致酒行财务核算不规范。华致陈香购买房产相关交易的财务核算不规范,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实控人傅军是华致酒行实控人吴向东的姐夫。新华联控股的财务情况从2020年就已出现问题。2020年,受新冠疫情、房地产政策等多方面影响,新华联控股的业务遭受重创,偿付贷款和债券导致现金持续流出,2020年3月6日,新华联控股未能按照约定足额兑付“15新华联控MTN001”票据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表示,华致酒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华致酒行董事长吴向东、2020年3月时任总经理彭宇清、2020年3月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儒平、现任总经理李伟、现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梁芳斌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强调,华致酒行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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