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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网络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6月9日 中国新闻网)
大众媒介发展迅速,但随之而来的却是黑云压城一般的网络暴力,和传统的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施暴者仅仅为了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对陌生人恶语相向,却没有考虑到这一两句话可能会对受害人造成的心理摧残,伤害累积之下甚至可能造成抑郁、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
从寻亲被生母拉黑的刘学州,到染粉头发看外公被指责最终抑郁去世的郑灵华,再到不忍网暴服农药自杀的管管……他们都曾奋起与网暴抗争,拿起法律的武器收集各种证据让施暴者付出代价,却纷纷倒在了这场不见血的“斗争”中。
网络暴力为何泛滥成灾?首先,施暴成本低、不容易被追究。施暴者披着网络群体的外壳作掩护,站在自以为正确的道德高地上“疯狂输出”,表达的规则被抛诸脑后。即使被追究了也多以删除施暴者涉暴言论或者简短道歉赔钱收场,大不了就是“一封了之”。而被害人却要收集大量证据,耗费大量时间和其他成本来取证、提起诉讼,高昂的法律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受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助长了网暴的不正之风。社交平台为了所谓的流量指标会积极地向大众推送具有争议性的信息来博得眼球,却无形中促进了网络暴力的不断滋生。
其次,虽然我们惩治网络暴力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对于网络暴力的惩治集中于侮辱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条款;《民法典》对公民人格权方面的规定也能作为治理网暴的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想要更有效地治理网络暴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短板,如防治责任归属的主体不明确、缺少专门性法律进行监管、其余各项有关网暴的法律条款较为松散,现有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于网络暴力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
基于上述,国家机关发布了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稿,对于部分难定罪的网暴行为进行了解释;提出了被害人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并要求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职;对于借网络暴力实施的恶意营销行为进行了定罪指导;要求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此外还强调各机关要强化衔接配合,确保案件能够顺利稳妥处理。毫无疑问这些建议是一针见血,行之有效的,维权的成本问题和流程复杂问题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也得到了更清楚的界限划定,在出台正式的相关法律之前还会继续细化。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键盘侠们即便不懂得“恶语伤人六月寒”的道理,也要掂量掂量在国家的重拳出击之下,自己的一时之快会带来几年牢狱之灾。(陈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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