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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名男子翻墙闯入别墅盗窃,却被两只猛犬咬死,屋主决定赔偿4万元,但男子的家属贪得无厌,将屋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6万元。连某是一个以偷窃为生的专业盗贼,曾因盗窃被关进监狱数次,出狱后仍未改变偷窃习惯,他没有正经工作,只靠赃款勉强维持自己和老婆的生活,否则两人早就饿死了。最近,连某发现一对富裕老年夫妇时常出游,家中无人,他认为这是一个难得机会,趁空档轻易可在房内找到心仪之物偷走。他事先买了两块大骨头,涂上可以使狗晕倒的毒药,喂狗后待其晕倒,便可进去偷东西。一天上午,连某像往常在房外等候,忽见老俩口开车似要去机场旅游,连某觉得这是天赐良机,可在这段时间翻遍别墅,看是否可寻得贵重之物发大财。连某购买的两块大骨头涂有毒素,足以毒死两只大狼犬,隔墙观望周围无人,便将两块骨头扔入院内,两条凶猛的大狼狗很快就吃下了骨头,没过多久就都躺在地上一动不动。连某见状,立刻翻墙而入,他相信两条狼狗肯定已经毒发身亡,现在院子里只有他一个人,可以放心大胆翻箱倒柜入室寻宝。贪念蒙蔽了连某的眼睛,让他完全忽略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带来的危险,连某一心想着如何寻得财宝,没想到就在他大摇大摆搜刮财物的时候,危险正在悄悄逼近,就要将他吞噬。就在连某以为一切安好,已经大肆翻箱倒柜将近10几分钟之后,院子里突然传来一声鹰啸般的狼嚎,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响的爪子踏过地面的声音。连某一个激灵,赶紧抬头一看,只见其中一条大狼狗竟然疯狂地朝连某扑来,满口的白沫和血迹,双眼通红,看起来像是狂犬病发作,另一条大狼狗也跟着嚎叫着奋力翻身,朝连某扑去。两个体型庞大的狼狗同时扑上来,连某瞬间惊恐万分,他明白狼狗中的毒药似乎并未完全发作,现在这两只发狂的大狼狗要将他撕成碎片。连某来不及继续探查财宝,也顾不上带走任何一件物品,转身就朝着墙头逃去,但是,连某的速度哪里赶得上两只疯狂的大狼狗。很快,连某就被它们扑倒在地,尖锐的犬牙立刻深深地陷入连某的身体,疯狂撕咬,连某痛苦万分,高喊救命。可是墙外的居民根本听不见别墅里的动静,加上这段时间老夫妇也外出度假,院子里空无一人,连某的惨叫声只是激励着两条狼狗更为疯狂地攻击。没过多久,连某的身上已经是鲜血淋漓,仿佛被丢进了血池的肉块,狼狗咬断了他的肢体,连某渐渐失去了知觉,在巨大痛苦中断了气。此景引起周围居民注意,闻声报了警,等警方和救援队赶至,连某已无力回天,警方很快查明事实。老俩口回家得知此恐怖消息,震惊又惋惜,虽连某来偷东西,死在人家门口,老夫妻也感觉很丢脸,遂愿赔礼4万予连某家人。然连某之妻嫌钱少,不够过日,正心灰意冷之际,脑中突起一念,告上法庭,向老俩口索赔66万。1、连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连某是个长期靠盗窃为生的职业盗贼,这次翻墙入侵老俩口的家,属于“入户盗窃”,加重了他的违法行为。连某事先还准备了两块涂有麻醉毒素的大骨头,用来毒死老俩口家的两只大狼犬,以顺利入户盗窃,这一行为也增加了盗窃的社会危害性。据此,连某可以盗窃罪论处,但由于他已经死亡,自然无法再追究刑事责任。2、别墅的主人是否需要对连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老俩口作为两只大狼犬的饲主,按规定需要承担两只狼犬造成的侵权伤害责任,包括连某的死亡责任。但老俩口可以证明连某的死亡是因为连某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连某未经允许翻入老俩口家,意图盗窃财物,这一行为属于故意违法。此外,连某明知狼犬的存在,也没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就进入两只大狼犬的活动区域,导致被两犬攻击身亡,这也构成重大过失。法院在判断此案时,需要权衡老俩口作为动物饲主应承担的责任,和连某自己的故意违法和过失程度。如果法院认为连某的过失程度较大,也属于导致其死亡的重要原因,法院可能减轻老俩口的责任,或不追究老俩口的责任。最后法院认定,连某之死是由于自身过错导致,判决驳回连某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老俩口连4万的人道主义赔偿都不需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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