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文锦,今天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定,免除债务人梁文锦对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载明的债务范围内,未清偿债务的清偿责任。”随着深圳中院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话音落下,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画上了句号。
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破产法庭向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债务人梁文锦送达民事裁定,裁定该案已执行完毕,并依法免除其未清偿债务。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申请人梁文锦因此获得经济“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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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截至目前,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已立案审查411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
欠债75万,提前15个月完成重整计划
今年37岁的梁文锦在2018年选择蓝牙耳机市场创业。由于没有稳定的客户资源,加上受新冠疫情影响,他的债务越垒越高且无力全部偿还。截至破产申请提出之日,他的债务总额约75万元,而其仅有36120元存款、4719.9元住房公积金,每月固定工资收入约2万元,无房产、车辆等大宗财产。
2021年3月10日,梁文锦向深圳中院提出了个人破产申请。2021年7月19日,深圳破产法庭向梁文锦送达裁定书,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件正式生效。
根据重整计划,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梁文锦将在三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在此期间,除了每月用于全家四口人基本生活的7700元之外,梁文锦承诺他的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如果不能按重整计划执行,债权人依法有权向其追索未归还的所有借款本息。
该案指定破产管理人主办律师刘胜军表示,从2021年5月受理到现在,如果不停止计算,估计将再产生超过30万元的利息。
梁文锦称,今年4月中旬,也就是重整计划执行的第21个月,他最终清偿了所有的债权本金。这一时间与计划要求相比,足足提前了15个月。随后,他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未偿还的债务,获得了裁定批准。
大部分债务人的债务规模为200万元以下
我国境内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切实推动解决个人破产申请难、申请审查效率低、申请填报不规范等问题,2022年5月,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分别发布公告及意见,创建国内首个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
今年6月1日,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公布“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实施一周年运行情况,截至2023年5月,深圳累计完成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1508人次。
根据统计数据,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大体情况如下:
从年龄来看,大部分债务人年龄为31-45岁之间。
从性别来看,男性债务人多于女性债务人。
从婚姻状况来看,大部分债务人为已婚状态或者有过婚姻经历。
从就业及收入状况来看,大部分债务人具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但月收入偏低一般为1万元以下。
从债务规模来看,大部分债务人的债务规模为200万元以下。
从破产原因来看,大部分债务人自述破产原因较为综合,糅杂了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
从破产程序选择来看,在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的引导下,大部分债务人愿意选择重整程序,积极偿还债务并争取债权人谅解。
债务人须申报个人以及亲属财产
今年6月5日,深圳破产法庭公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从债务人陈述申报、管理人履职、重整计划执行等方面,全流程规范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工作。据悉,这是全国首个个人破产程序指引。《工作指引》聚焦个人破产重整,体现了“以重整和解类再建型破产为主导,以清算类分配型破产为兜底”的导向,重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的拯救功能。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和解、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或实现债务清理等。然而在实践中,部分申请存在信息不实、故意瞒报、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情况,有关的配套制度亟须完善。
在此背景下,深圳出台《工作指引》,明确了重整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债务人申报信息依法公开、债务人重整调查报告制作、债务清偿计划评估、重整计划执行监督等。
“过去个人破产申请案例中,债务人对破产制度认知不足,提交的资料往往不齐全,加大了破产原因审查难度。”深圳破产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有鉴于此,《工作指引》详细列举了债务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包括社保、纳税、征信以及各类费用支出、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等。债务人不仅要申报自己的财产,还要申报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其他近亲属的财产,财产必须诚实申报,要做到应报尽报,不能有任何隐瞒。
《工作指引》明确,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提出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措施。例如,债务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的保全措施,以及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保全财产的处置和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可以明确设立债务人日常专门收支账户,用于债务人的收支,也是为了加强监督、压实债务人的诚信义务。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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