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村里还没有通公路,如果我自己掏钱去修了一条路,是不是就属于违建了?
近日,吉林省发生了一起私搭浮桥事件,涉及一家共有18口人的家庭。他们因为擅自建设浮桥而被法院判处刑罚。这个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关于建桥被刑事处罚的疑问:
(资料图片)
1、4年收了5.3万,这还真不多,一个货车司机交了2万多,判罚结束后2万多退回,但是货车司机又将钱给了黄德义,他说:建桥是好事,凭什么用了人家的桥还不给钱。请问,缴费的人都没有异议,是如何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
2、对于老百姓出行难的问题,那些罚款部门这么多年了为什么一直没有作为,这个问题遗留这么久,地方政府的人在哪里?
这种事情只有古代才有,没想到这个年代还会冒出来,想不通!
高速收费,跟这个收费也一样,难道国家建设的高速路就不需要收费了?为什么国家建设的高速收费,却有那么多人吐槽,这个就没有人吐槽了?抛开某些利益不谈,国家建设高速不也是为了发展,方便吗?不是为这个应不应该判刑,或者应不应该处罚辩护。
正确的做法是,政府把桥接管过来,修桥的钱补给建桥人,这个临时桥不再收费,马上启动新桥修建事宜,修好新桥后拆除这座临时桥!
像这类便民事项,政府没能力解决,群众自筹资金解决问题,政府应当优先办理合法手续,待政府有能力了再进行规划拆建!
如果不收的话,可能就不会被处罚了;如果收了费全部充公,可能也不会被处罚;如果向相关部门报备,可能也不会被处罚了。如果被处罚,大概率是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
原因在这:头两年还一年给了当地水利局一万(合计两万),从没有给后他家搭的浮桥就成了违法的被拆除了。
造桥、铺路、修凉亭一直以来都被认定为是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此村民的自造浮桥虽有收费,但在村民的承受范围之内,因此亦属合理,只是浮桥主人未到物价局申请收费标准,未到市场监管局申领营业执照,是属于不合理收费及无照经营,用寻衅滋事罪把桥主刑事拘留,真乃滑神州之大稽!
在古代修桥修路,都是大善之举,到了现在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你们不给老百姓做事,还不让别人做?
法律上没经批准的建桥收费的确存在巨大问题,但是用寻衅滋事罪判罚存在巨大法律争议。当地需要这座桥,但政府不建百姓建了,那么良性政府应该引导和促成桥的合法建设方便当地群众,目前的做法无疑已经涉及到所有相关人员的党性问题了,轮到纪委监委的职责。
在现在通讯发达的年代,公权力都敢这样用,如何监管公权力才是新世纪最大的问题,目前国内最大的问题就是公器私用造成的不公平。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智商、情商和依法办事能力与基层单位干部和基层执法人员低下的治理能力、糊弄群众水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修桥补路,自古都是积德行善的事。只要是自愿过桥,适当收费是方便村民两厢情愿的事,如果没有强行收费,影响防洪等公共利益的事,牵扯18个人,显然是过分了。不仅是机械执法,恐怕还有个人情绪在里面。社会需要依法管理,但要有度,尤其是要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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