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经征求意见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修订版终于落地。
9月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此次修订落实发挥证券公司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监管思路,主要对五大内容进行规范,即健全保荐机构专业责任相关要求;细化规定廉洁从业自律管理;加强持续督导的工作要求;明确内部制衡、问责等相关规定;构建投行业务执业质量声誉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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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对于保荐机构可以合理信赖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协会明确和细化了“重大异常”的情形,七类情况需要保荐机构采取必要核查手段进行印证。
同时,协会还对保荐业务活动提出十大禁止性行为以落实廉洁从业要求,比如不能以诋毁同行,不合理报价,宣称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降低尽职调查标准或信息披露质量等。
提升“合理信赖”原则的可操作性
2020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首次发布《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不过该规则在2021年7月开始迎来修订并向行业征求意见,今年5月二次征求意见,9月2日修订版才终于亮相。此次修订旨在提升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强化自律管理职能。
最受业内关注的在于保荐机构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合理信赖的细则,是否有更明确的指引。这也是本次修订中着墨较多的内容,一方面做好与监管规则的衔接,另一方面更好指导券商实践工作。
据了解,今年5月证监会发布《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其中提到若中介机构专业意见内容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保荐机构应当进一步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此次,证券业协会修订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就围绕“重大异常”情形进一步细化,提升“合理信赖”原则的可操作性。
具体来看,针对“重大异常”,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所处行业及发行人自身特点等情况,结合发行、上市条件,拟上市板块定位、信息披露要求等情况,对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采取必要核查手段进行印证,综合判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内容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处理及表外事项核查与披露的专业意见,以及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公允性与内控制度健全及有效性等方面的专业意见的内容,与发行人业务实质相背离;
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主体资格完备、股权清晰稳定、组织机构健全、公司治理有效、生产经营合规、符合产业政策要求、资产业务完整独立、重大风险揭示充分、投资者保护有效等方面专业意见的内容,与发行人实际情况相背离;
三、发行人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导致无法确定能否合理信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自身含有重大无先例事项;
四、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及底层资料不具备可查、可复核的特性;
五、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与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事项被出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存在差异或者与行业惯例存在差异;证券服务机构针对同一事项前后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差异,或就同一事项不同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不一致或存在矛盾;
六、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要求;
七、其他可能存在的重大异常情形。
避免持续督导工作流于形式
除此以外,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另一大看点在于加强持续督导的工作要求。
有业内人士曾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表示,过去证券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确有不少流于形式,应该加强监管。
就在8月下旬,上交所披露对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维权)以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两名保代的罚单,该罚单反映出泽达易盛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相关事项发生在保荐机构东兴证券2020年度、2021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的核查期限内。这家上市公司是科创板开板以来首单实控人及核心高管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同时公司被证监会立案的案例。
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业务提出勤勉尽责要求,细化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责任、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履职方式等规定,并要求保荐机构报送持续督导阶段费用情况。
比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作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保荐机构应建立健全针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荐机构就持续督导工作出具的专业意见,应当履行完整的内部控制程序。
保荐机构应当就持续督导工作形成相关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报告的基础。
保荐机构廉洁从业十大禁止行为
“廉洁”是证券行业从业者的执业底线。修订后的《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依据证监会联合司法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强注册制下中介机构廉洁从业监管的意见》等规定,从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人员管理、文化建设、禁止性行为等方面全面系统规定保荐机构廉洁从业相关要求,予以专章规定,进一步压实保荐机构主体责任。
比如保荐机构承担廉洁文化建设、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保荐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保荐业务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保荐业务廉洁从业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报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
在人员考察中,保荐机构应当将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人事管理体系,发生人员聘用、保荐代表人登记和后续管理、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应当考察评估其廉洁从业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备受关注的是,《证券公司保荐业务规则》明确提出十大禁止情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在开展保荐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以提供礼金、礼品、旅游、娱乐健身、房产、汽车、有价证券、工作安排等手段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违规接受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提供的前述利益;
二、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签署虚构服务主体或者服务内容的协议、利用本机构或者客户资产,向不具备相关专业能力或者未提供相应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咨询费、顾问费、服务费等费用;
四、在项目申报、审核、检查、注册、立案调查等过程中,与监管工作人员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证券监管或自律管理工作,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监管或自律工作人员;
五、以诋毁同行,不合理报价,宣称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降低尽职调查标准或信息披露质量,承诺申报时间,承诺获得批复或获得批复时间,签署“抽屉”协议,或者承诺发行价格、利率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或索要不当利益;
六、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本人、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离职人员及其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七、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或以代持、信托、违规配售等方式,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输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保荐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九、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侵占保荐业务收入,或向客户或其利益关系人收受好处费、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十、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的行为。
在证券业协会看来,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制定营销制度,合理正当开展客户招揽、项目承揽及商务接待等活动。在开展上述活动时,应当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维护保荐机构和行业声誉。
责编:李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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