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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出《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强化医疗服务价格宏观管理和动态调整,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并实质性运行,要在省级层面统一动态调整机制的具体规则,明确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健全价格调整程序、规则、指标体系,避免各行其是。
国家医保局: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
《通知》要求,各级医保部门要扎实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日常管理工作。对价格项目的具体执行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做好内涵边界、适用范围等政策解释,及时回应临床关切。落实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提高报告质量,确保上下联动、横向协同。
《通知》明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要突出体现对技术劳务价值的支持力度。优先从治疗类、手术类和中医类中遴选价格长期未调整、技术劳务价值为主(价格构成中技术劳务部分占比60%以上)的价格项目纳入价格调整范围,每次价格调整方案中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项目数量和金额原则上占总量的60%以上,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防止被设备物耗虚高价格捆绑。对技术难度大、风险程度高、确有必要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适当体现价格差异。总结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专项调整经验,按照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科学把握检查化验项目价格构成要素,通过集中采购等多种方式降低物耗成本,推动项目总价合理下降,切实向群众传导改革红利。
国家医保局: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
国家医保局表示,要加快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审核进度,切实加强创新质量把关,旗帜鲜明支持医疗技术创新发展。
《通知》要求,新增价格项目着力支持基于临床价值的医疗技术创新。对优化重大疾病诊疗方案或填补诊疗空白的重大创新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对以新设备新耗材成本为主、价格预期较高的价格项目,做好创新性、经济性评价。审慎对待资本要素驱动、单纯谋求投资回报及地方保护特征的立项诉求,避免按特定设备、耗材、发明人、技术流派等要素设立具有排他性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区域医疗中心从输出医院重点引进的医疗服务,原则上按本地现有价格项目对接,本地无相应价格项目的,简化价格项目申报流程。
《通知》明确,要以行业主管部门准许应用并明确技术规范的医疗服务作为受理审核新增价格项目的具体范围。其中,技术规范所列医疗服务,现有价格项目可以兼容的,执行现有价格。属于同一医疗服务的不同操作步骤、技术细节、岗位分工的,转化为价格项目时,原则上合并处理,避免过度拆分。属于同一医疗服务以新方式或在新情境应用,资源消耗差异较大的,作为现有价格项目的加收或减收项。
《通知》要求,对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深度关联的项目,要准确分析集中采购产生的具体影响,分类施策、科学协同。其中,耗材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外单独收费的,虚高价格经集中采购挤出水分后,相关定价偏低的项目优先纳入价格动态调整范围,必要时可实施专项调整;耗材合并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不单独收费的,根据集中采购降低物耗成本的效果,适当降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向群众释放改革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