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立彪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查获一起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案件,引起广泛关注。经调查,四川省某食品企业工人将一批牛油的外包装拆封,重新贴上篡改了生产日期的标签,涉案牛油440多吨。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查封了这批牛油,并依法对该公司处以货值金额10倍即3300余万元的罚款。
近些年,食品企业在生产日期上玩猫腻的事件经常见诸媒体。仅今年一季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就查处了多起相关案例。如1月20日,吉林省四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糕点生产企业故意标注虚假食品生产日期行为作出处罚;2月11日,安徽省一家酒企因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被罚;2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3家企业因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食品与人的健康安全直接相关,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方面制定了严格的法规标准。我国政府也高度重视食品日期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加强监管。不过,尽管行业市场有法可依,相关部门也做到了严格执法,但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现象仍时有发生,难以根绝。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难找。商超等食品经营企业对食品保质期非常敏感,行业里通行这样一个不成文的“行规”:包装食品剩余1/3保质期的基本都会被拒收,剩余2/3保质期时一般会被纳入促销对象,而到了保质期还没有卖完的食品则要退回生产厂家,损失由厂家承担。按照国家法规要求,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销售,食品生产企业只能将这些食品销毁,或当作饲料、肥料等低价值物处理。这种风险承担模式当然并不合理,但食品生产企业面对大型商超缺少话语权,只得无奈接受。而为了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一些食品生产企业动起歪脑筋,在生产日期上动手脚。
除了免受损失的避害动机,一些食品企业在日期问题上不惮触碰法律红线,还有心存侥幸的获利动机。尽管我国并不缺少规制食品日期违法行为的法规条款,但其惩处力度尚显不足。比如,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对未真实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给予货值金额30%以下的处罚。即使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罚金额为“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这相对于企业非法获利,还是显得太少。而且,食品经营者玩日期游戏都很隐蔽,其违法行为并不容易被发现、逃脱法律制裁的机率很高。
有鉴于此,要从根本上治理食品经营者玩日期猫腻,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还应发挥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作用,最大程度提高企业违法成本,既体现法治精神,又产生震慑和警示效应。
当然,法律之威不只彰其“重”,更要显其“中”。而要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让那些试图逃避法律制裁者打消侥幸心理,则需要创新监管思路,并善于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比如,有人建议,可借鉴“阳光厨房”的监管思路,将企业生产车间的视频监管接入智慧监管平台,以“透明车间”有效防止生产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建立“吹哨人”制度,鼓励内部人士举报企业日期违法违规标注问题。针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易篡改的问题,可要求企业采用类似于防伪技术的新型打码技术,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一旦生成,便无法修改。
从避害动机上看,遏制食品企业篡改日期的冲动,还要改变目前市场存在的一些不合理规则。有专家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可考虑推行一种新机制,规定因食品临期过期产生的相关损失由销售商、生产商共同承担。同时,借鉴国外做法,扶持第三方企业回收过期食品,对其进行非食品化再利用,提高其全生命周期价值。食品企业解决了后顾之忧,就没必要在日期问题上冒险了。
《中国质量报》
关键词: 食品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