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
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
● 本报记者 昝秀丽
在最高人民法院4月19日举行的“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在回答中国证券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积极促成贷款展期。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行为。
化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杨永清表示,解决融资难问题,一方面,依法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依法确认让与担保、融资租赁、有追索权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融资抵押财产,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另一方面,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的信贷评级,维护企业信用。依法认定金融机构对于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与信用信息审查义务,防止企业信用、信贷评级被不正当下调,使信用评价体系能够更加精准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有效维护企业信誉和品牌价值,减少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的阻力和困难。同时,依法平衡各方利益,积极促成贷款展期。切实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融资成本,对于因疫情影响导致复工复产企业金融借款迟延履行的,慎重认定违约情形,积极促成当事人以展期、续贷或分期付款等和解方式化解纠纷。
“对于融资贵问题,人民法院主要从两方面着手。”杨永清表示,一方面,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打击“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地区的高、中级人民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另一方面,依法审理融资纠纷,降低不合理融资利率。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
在此次发布会上,最高法发布了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个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此举旨在进一步推动形成全国法院上下同步、齐心协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工作局面,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更有保障。”最高法执行局局长黄文俊说。
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依法有效打击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普惠金融的支持力度,强化对产业链、供应链和中小微企业集群融资的保护,依法否定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推动“僵尸企业”有序退出。“一季度,全国法院审结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案件83件,涉及债权总额1673亿元,帮助70家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脱困重生,4万余名员工稳住就业岗位。”他说。
针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的问题,黄文俊表示,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账款清理的司法支持,优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立审执协调机制,依法完善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政策措施,努力形成强化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的工作合力。
关键词: 最高法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 依法打击高利转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