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健身房违约还“蛮横”拒绝调解!消委会公开点名劝谕!
已停卡的健身卡被商家偷偷恢复使用
致使健身卡过期
消费者要求退费被蛮横拒绝
商家态度恶劣拒绝调解
扬言让消费者直接起诉
......
近日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
公开劝谕
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要求该公司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
商家单方面恢复健身卡导致过期
2022年2月15日,深圳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苗女士投诉,反映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在销售健身卡时承诺可无限期停卡,于是她花费13800元购买了使用期限为12个月的健身卡。
后来她因个人原因申请停卡后,该公司原负责人离职,现负责人在未与消费者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使用该卡,导致该卡过期。苗女士又申请退费,但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消费者退费。
深圳消委会工作人员表示:
面对深圳市消委会多次调查调解,该公司均采取回避、拒绝的态度。
深圳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形式联系该公司,一直没有回应。
同时,深圳市消委会向该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配合调查调解,该公司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情况。
深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公司的负责人时,该公司的负责人态度恶劣,拒绝配合调解,并扬言让消费者直接去起诉。
该公司侵害消费者苗女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属实!
经调查取证,消费者苗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消费者的退费诉求合理,但却遭到拒绝。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
➥ 该公司单方恢复消费者会籍时间计算导致健身卡过期,属于单方违约行为。该公司原负责人向消费者承诺可无限期停卡,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原负责人离职后,未进行妥善交接,现负责人在未与消费者提前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该卡会籍时间计算,以致该卡过期。该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另一方面,该公司的合同中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无效格式条款。深圳市消委会通过审查消费者提供的与该公司签订的《动元健康管理中心会员协议》,发现该合同属于动元健康管理中心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有8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12处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且合同条款字较小且不易辨明。这条款均属于与消费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但该公司在合同中均未以加粗或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也未曾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对于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深圳市消委会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对该公司行为进行公开劝谕,认为:
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严守法律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对于企业而言,守法经营是立身之本,企业信誉是成事之基,妥善及时化解纠纠纷是长远之道。该公司应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更改合同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