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了班,却拿不到足额加班费,企业还伪造考勤记录,怎么办?近日,曾在北京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的李师傅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成功维权,拿回自己应得的加班费。
2006年12月12日,李师傅入职某餐饮公司,并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李师傅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10小时,而公司一直未依法支付加班费。
2019年5月,离职后的李师傅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2016年12月12日至2019年4月6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9779元、延时加班工资73896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86028元。2019年10月12日,仲裁部门只支持了李师傅2017年1月27日、2018年2月15日、2019年2月4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2689.66元的仲裁请求,驳回李师傅其他仲裁请求。
李师傅不服,诉至一审法院,由于他仅提供了4个月的《中厨房考勤签到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2017年1月27日、2018年2月15日、2018年2月17日、2018年5月1日、2018年9月24日、2019年2月4日的加班费5508元,同时驳回李师傅的其他诉讼请求。
拿到一审判决后,李师傅想继续维权,但苦于自己无任何法律知识,后来他听说北京市总工会可以为职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遂找到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该中心受理了李师傅的法援申请,并指派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张荷作为委托代理人。
“单位的考勤记录造假!”李师傅在见到张荷律师后反复强调这一点,并提供了一些汽车票、超市小票、微信支付凭证、视频等,以证明企业提供的李师傅休假记录日期里,他其实是在企业上班。
张荷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之后,认为该案的突破点在于企业提供的考勤记录可能存在造假的情况。基于此,律师调阅了该案劳动仲裁案卷材料,并与二审法官联系查阅一审案卷材料。
张荷与李师傅仔细比对了企业在劳动仲裁和一审程序中提交的考勤记录,发现每个月都存在多次出勤记载不一致的情况,“果然存在伪造考勤记录的情况”。
张荷向二审法院说明了这一情况,并提出:企业伪造考勤记录,故其前后制作的两套考勤记录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李师傅提供的部分《中厨房考勤签到表》真实性已被认可,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若不提供证据,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李师傅仅提交了部分月份的《中厨房考勤签到表》,而企业在仲裁阶段与诉讼期间提交的考勤记录存在多处不一致,且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故根据现有证据难以准确判定李师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具体加班时长,法院将综合双方举证及李师傅岗位性质、工作情况及工资发放等因素酌情予以核算。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改判的判决,李师傅成功拿回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和延时加班工资。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武丽君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综合工时制,按年计算,故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年周期综合计算。从双方提交的打卡、考勤记录等证据来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均超过8小时,法定节假日也在上班,劳动者在综合工时周期一年内总的实际工作时间,确实存在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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