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方妮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魏其濛)原价800余元的知名红酒,进价只需一半,如此“天降馅饼”你会心动吗?小心受骗!记者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庄某某等7人在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生产假冒“奔富”红酒销售,货值320余万元,该案已于近日宣判。
2020年11月,庄某某开始经营某酒业公司。除生产自有品牌红酒外,他还从他人处购入桶装红酒、假冒“奔富”标签、纸箱、防伪贴、瓶帽等包材,组织小工灌装生产各类假冒奔富品牌红酒并对外销售牟利。为扩大盈利规模,他雇佣郑某某、郭某某协助管理酒厂日常生产。
2021年2月,陈某甲从庄某某处购入各类假冒“奔富”红酒,伙同其叔叔陈某乙、弟弟陈某丙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售卖各类假冒“奔富”红酒,通过其叔叔陈某乙的支付宝、微信收取假冒“奔富”红酒酒款共计人民币110万余元,并通过物流发往全国各地。
被这些低价的知名红酒吸引的还有黄某某。2021年3月,黄某某受雇于他人从事假冒奔富红酒的销售工作,并在仓库囤放大量假冒奔富红酒,货值160余万元。经查,上述假冒“奔富”红酒均系庄某某所属酒业公司生产。
“好景”不长,庄某某等人的“如意算盘”终究落空。2021年4月16日,一条关于销售“奔富”假酒的匿名举报线索进入了警方的视野。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侦查并参加案情研讨,从案件定性、侦查取证等方面提出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开展了细致的认罪认罚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使陈某甲等人转变认罪态度,并督促被告人退回部分赃款,弥补被害单位损失,获取被害单位谅解。
最终,被告人庄某某、郑某某、郭某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电商时代的到来优化了消费者购物体验,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动起了浑水摸鱼的歪心思。生产者售卖假冒产品,不仅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还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则要提升法律意识,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切莫贪图便宜给犯罪者可乘之机;如遇售假,要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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