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员工因疫情隔离,期间竟遭公司裁员,要求补偿12.6万,法院判了……
浙江法院网2月21日发布一则案例:胡某是一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销售,2020年3月,胡某因新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所在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
胡某不服,向杭州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约12.6万元。
对这样一起案例,法院是如何判决呢?
据了解,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青岛的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原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2020年3月,胡某因疫情被隔离在家,期间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约通知。当年5月公司关停了胡某工作相关账户并邮寄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
胡某向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后该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差旅补贴等约4.4万元。胡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钱江晚报视频截图
公司称,其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已提前30日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支付赔偿金。
每月的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不属于薪资;同时因疫情影响公司复工推迟,推迟复工期的休假可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假天数等。
萧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裁员前未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有误。
同时,公司在胡某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图片来源:钱江晚报视频截图
另外,双方有争议的差旅费补贴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另该公司所辩称的疫情期间原告的休假抵扣年休假,因未与职工协商一致,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和2020年未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法官提醒,经济性裁员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困难企业通过裁员的方式自救的法律规定,在疫情期间及其后,企业往往会采取此类措施。但企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注意严格遵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裁员的具体人数、民主程序、报备流程、裁员时间等均应严格执行,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关键词: 新冠肺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