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这下全网都知道你们不让差评了。”
2015年07月29日,山东省济南市,3000余名“考研族”听一个老师上“巨无霸”大课。视觉中国供图。
作者|刘言
编辑|秦珍子
最近,一桩关于“差评”的官司,触动了网友的神经。
这是一起名誉权纠纷。原告是一家考研辅导机构“文科考研网”,被告则是它的顾客、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张铭(化名)。张铭曾于2020年2月在淘宝网店购买了文科考研网的考研复试课程,并在网上发帖给予课程差评。
他4月7日发在“知乎”平台的帖子称:“为什么要匿名?因为文考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包括价格确实贵、有些课程质量确实一般,特别是服务态度相当恶劣,这是真实存在的。你们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消费者有没有说的权利?”
2021年9月,文科考研网以涉嫌诽谤为由,起诉张铭、另一个账户“马倩”和知乎平台。该网站认为,张铭发的不是正常的“差评”,而是无中生有、造谣诽谤——自家淘宝店好评率99.22%,鲜有差评,而张铭“买课”后,没通过任何途径反馈过不满,没有“退课退款”“考上研究生后还发了感谢课程的言语”,等等。
截至2020年10月被公证时,张铭在知乎的发言仅获16个点赞、3条评论。张铭向媒体表示,此前确实没有向文科考研网提出过课程质量问题,一方面是没来得及,课程4个晚上就上完了;另一方面是害怕,因为曾听客服说,给差评会被清理出群。“考研成功后确实说了感谢的话,但那是他们来问成绩,我随口说的客气话。”
另一个被诉者“马倩”则直呼冤枉,她表示自己是山东的一个农民,初中文化,一直在打工,不知道这家考研网站,也很少上网。直到一审判决引发舆论关注后,一名研究生潘某联系马倩,承认是自己用她名下的账号发了帖子,因他此前办理网络宽带时曾用过马倩注册知乎账号使用的手机号码。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定,张铭帖文中“虎视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谁敢实名谁必定被网暴”和马倩帖文里的“他们的资料真的烂,这玩意卖我300块钱,白给都不要”等言论,已侮辱或诽谤原告,构成名誉侵权,判决他们在知乎网显著位置持续登载致歉声明24小时,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分别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分别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开支772.5元。
新闻一出,大量网友前往文科考研网的网店下留言质疑。“一上午接到上百个电话和短信,都是骂人的,还有说要送棺材的,骂我父母的,到底谁才是网暴受害者?”网店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网暴严重干扰了他们的正常经营。
对于这起个案的前因后果,网友的了解可能并不详细,之所以愤怒,大概源于长久以来“差评难”的体验。
人们如今日常接触的“好评”“差评”,是随互联网购物平台出现而诞生的。有别于传统商业社会中商家在某地经营、顾客口耳相传形成的“口碑”,“好评”更像一种消费者之间的“信息公示”,在网购诞生之初就成为这一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购平台有着缩短市场供应链、价格相对低廉的优势,但消费者对摸不着的虚拟店铺存在天然的不信任,源于信息的不对称。回想十多年前,我们刚用上网购平台时,都在心里打过鼓,这家店铺靠不靠谱,钱会不会打水漂,哪怕商家资质已经过平台审核和说明。
以互联网交互功能为基础,“好评”“差评”这类评价机制的出现缓解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每个人基于消费体验,对交易内容、经营者资质及产品质量等商家信息进行矫正或补足,来降低消费者总体的试错成本。“差评”一方面能警示后来的消费者,别“踩雷”,另一方面也能勉励督促商家重视提升经营和服务水准,起到促进优胜劣汰的作用。
为此,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有商家摸出门道,雇人“刷单”刷好评;后来又有了快递包装里的小卡片——“给好评即刻返现×元”;再后来,消费者打了中评、差评,便会遭到商家软磨硬泡,以优惠券、退款换取“删评价”。更有甚者,消费者不发表好评也会被商家信息轰炸,内容倒是“楚楚可怜”,要么“公司考评严格,帮帮打工人”,要么“动动您的手指,耽误十几秒”,后面紧跟的是不要钱的吉祥话。
前述案件中的张铭在帖子里提到,给出负面评价的考生遭“网暴”,定让网友感同身受。他向媒体提供的几张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一位疑似文科考试网的“老主顾”在群里说了一句“文考垃圾”,便被一位名为“小文客服”的用户,将其微信账号、头像及聊天记录等发在一个500人的考研交流群中。不过,这些没有被一审法院所认定。有律师指出,由于张铭和“马倩”一审没有到庭,可能影响了法院对相关证据效力的判断。
这也是本案中一个重大的争议点,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害。张铭和“马倩”的言论,究竟属于消费者的正当差评,还是侮辱、诽谤,客观上又是否损害了商家名誉,降低了其社会评价,归根结底要看是否有相关的事实依据。
显然,一审法院认为张铭等人侵权了,这也让大多数网友感到自身的权利被冒犯:“做得不好还不能说了?”“这样以后谁还敢给差评?”本案原、被告均已提出上诉,有待二审法院根据证据查实和厘清。
从人们朴素的情感出发,消费之后,体验不佳,消费者给“差评”似乎理所当然。
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的“评价权”,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会将消费者的“差评”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进行保护。在类似的名誉权纠纷中,一些法院也会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此可见,只要消费者给出的“差评”有事实依据,是较为客观公正的评价,不存在歪曲事实和故意抹黑、侮辱、造谣的情况,很难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犯。所谓维权无罪,差评讲理,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在真实案例中,也确实有不法分子以“给差评”相要挟,利用平台的规则,要求商家给予优惠甚至免单。商家为了好评率,不得不从。
这场关于差评的官司,文科考研网的本意是“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名誉”,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从相信法律这点来说,当然值得肯定。但现实的结果是,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张铭,毕竟张铭是该机构的用户,确实付费购买了相关的课程服务,他被起诉,似乎更坐实了帖中所写:“与其声讨差评,不如思考思考这些问题到底存不存在?”
他的原帖从前很少有人注意到,但正如网友吐槽:“这下全网都知道你们不让差评了。”
关键词: “这下全网都知道你们不让差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