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神操作!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事后又告公司要66万奖金,法院一审这样判
员工离职时,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拿钱走人,事后还能反悔吗?上海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就上演了这一幕,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保险销售离职拿完钱又反悔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入职上海一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2日,王某某以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
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乙方(王某某)因个人原因单方提出要求与甲方(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同意乙方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经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需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离职相关手续。二、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乙方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
2020年7月15日,王某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业务绩效提成奖665240元及浮动岗位津贴2400元。经仲裁裁决,对王某某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某不服仲裁,于是,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业务绩效提奖665240元及浮动岗位津贴2400元。
一审判决: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前述查明的事实,王某某系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王某某主张该协议书系无效或可撤销,并提供了与徐某的谈话录音等予以证明;对此,鉴于该录音内容并不足以证明王某某所要证明的内容,且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录音中相对方的身份,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王某某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明确知晓协议书内容的情形下,自愿与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应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协议书》约定: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王某某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此,根据前述约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争议,且即使存在未结清的款项,基于王某某自愿放弃行为,公司也无需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