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请国家赔偿案作出决定,决定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赔偿金及抚慰金共约43万元。
2008年1月,时任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顾雏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3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顾雏军申诉后,撤销对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
2021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顾雏军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一年之后作出赔偿决定。
股权及土地巨额财产赔偿申请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顾雏军提出的赔偿事项包括:
1、返还被转让的原科龙电器26.43%股权、原扬州亚星客车公司60.67%股权、原合肥美菱公司20.03%股权、原襄阳汽车轴承公司29.84%股权;2、返还被转让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江西的247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40余万平方米轻钢结构厂房,扬州开发区的2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合肥开发区的1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商丘开发区的1000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珠海的1平方公里土地、20万平方米土地和10万平方米轻钢结构厂房,天津的工厂,深圳发展中心大厦两层楼约3300平方米;3、顾雏军所创办和主要控制的公司;4、返还被法院拍卖的北京银行股票共2141888.63股,共计分红和派息4387706.2元,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处房子;5、赔偿香港上市的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损失;6、因错误裁定造成的人身自由赔偿,顾雏军被捕前每月工资港币75万元另加人民币45万元,因失去人身自由导致的经济损失远超人民币7000万元,应予赔偿,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万元。
顾雏军的主要理由如下:公安机关错误拘留、逮捕顾雏军,使其失去人身自由,失去出售格林柯尔持有的科龙公司股权的机会,还拿走格林柯尔系公司的财务管理资料和公章,造成巨大损失;中国证监会甚至要求地方政府无条件侵占顾雏军和格林柯尔控股的上市公司股权和财产;因顾雏军被枉法拘留、逮捕,导致在看守所羁押时被迫签订了并非自愿、平等的股权转让协议,甚至个别公司都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顾雏军失去了格林柯尔系公司所拥有的几家上市公司股权,香港上市公司被迫下市并关闭,应予返还上市被侵占的股权,并赔偿格林柯尔香港上市公司的全部损失;相关部门侵占的格林柯尔系公司合法拥有的近九千亩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亦应返还并恢复原状。
在听证过程中,顾雏军及代理律师提出,顾雏军实际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刑期770天。被羁押期间,父母去世,妻子与他离婚。刑事拘留当天小女儿出生,直至十四年再审改判后才第一次见小女儿。羁押期间因轻微中风面瘫,右眼神经受损严重影响了视力,出狱后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精神压力很大。其原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因为坐牢声誉受损,全部资产也毁灭殆尽。
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赔偿43万元
关于人身权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顾雏军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771天,应赔偿顾雏军人身自由赔偿金28.7万余元。我国对人身自由赔偿金采用统一标准,不因地区工资差异或等级工资差异区别对待,顾雏军提出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同时,综合考虑错误刑事裁定给顾雏军的家庭、工作、精神以及社会评价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3万元。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约43万元。
关于财产权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顾雏军提出返还被转让的科龙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返还被转让的顾雏军及格林柯尔系公司在江西等地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财产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顾雏军提出返还被法院变卖的其持有的北京银行股票、拍卖的北京市朝阳区两处房产的请求,法院认为,顾雏军申请广东省高院赔偿上述财产损失的理由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而顾雏军提出的赔偿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十多家公司及香港上市公司相关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予以驳回。
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顾雏军是以该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属于该案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