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则不纳入“线上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范畴。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线下购物暂时还没有纳入“七天无理由退货”范畴。今年3.15期间,市场监管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倡议广大实体店经营者积极参与七日无理由退货承诺活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介绍,消费者期待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能够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因此推出这一倡议,希望更多企业参与。
显然,目前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还主要指向网购,线下购物暂时无法享受这一待遇。或者换言之,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对于线上服务商家而言是法定义务,而对于线下商家则是非强制性的,需要根据商家意愿而定。
因此,贾女士之前被要求签订“更换条款”,可以看作加拿大鹅为了避免退货纠纷,专门设置“法律另有规定”这一条。有法律专家指出,这一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发现明显瑕疵的贾女士有权退货。目前加拿大鹅官方表态看似松动,但也意味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仍然可以对其他“没有办法举证商品瑕疵”的消费者七天内想退就退、想不退就不退。
但对于一家企业而言,哪怕目前管不了其对消费者购物“后悔权”的保障,同样导致其品牌形象的损害。尤其是加拿大鹅属于高端羽绒服品牌,消费者购买一件动辄数千上万,面对加拿大鹅冷冰冰的不退货规定,未来也会用脚投票。这是需要加拿大鹅方面估量的。
就加拿大鹅事件所折射的深层次问题,也希望未来有关部门能尽快推动线上线下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一体化待遇。毕竟,无论是采取哪种方式购物,消费者理应享受到同等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给予了消费者充分的选择权和后悔权,而不是非要举证某件商品存在明显瑕疵才能退货,如此保障的就不是一个贾女士,而是无数可以通过无忧退货实现放心购物的消费者。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