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月讯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媒体平台称在好欢螺产品中吃出“虫卵”,相关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对此,11月30日,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好欢螺螺蛳粉”消费投诉处置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经调查,好欢螺生产厂家柳州市得华食品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暂未发现不符合生产环境条件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情况,同批次涉诉产品追溯体系材料完整齐全,且按照规定和要求对进行留样。执法人员检查留样样品未发现异常,现场抽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通报称,11月27日(星期六),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12315平台时发现:11月26日(星期五)晚21时许,福建省厦门市的投诉人杨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投诉其在拼多多平台购买的好欢螺螺蛳粉中发现不明虫卵,其投诉对象为柳州市城中区哈尔斯食品店。投诉人先后将相关图片和内容发到微博和小红书上,该事件迅速成为微博热搜。
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高度重视,11月28日上午第一时间派出两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到被投诉人店面(柳州市城中区哈尔斯食品店)和好欢螺螺蛳粉生产厂家(柳州市得华食品有限公司)开展调查核实。
经调查,被投诉人柳州市城中区哈尔斯食品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涉诉螺蛳粉[好欢螺柳州螺蛳粉(加辣版)净含量:400克,生产日期:2021/09/16 ]。当事人称,投诉人通过网络平台购买该螺蛳粉并于10月13日收到货,11月22日向其反馈螺蛳粉存在问题,经与投诉人协商,已先行退还投诉者货款129.8元,并赔付其1000元,目前投诉人未退回涉诉螺蛳粉。同时,执法人员主动联系投诉人杨某,其确认上述协商先行退款、赔偿情况属实,并称已自行处理发现异物的螺蛳粉,剩余螺蛳粉于11月29日下午通过顺丰速运寄回被投诉人。
经调查,涉诉产品生产厂家柳州市得华食品有限公司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前正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了全覆盖检查,暂未发现不符合生产环境条件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情况。同时,对同批次涉诉产品进行追溯体系检查,生产厂家提供的原材料供货方的相关证明、原材料入库及领料记录、产品投料记录、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产品出厂检验检测记录及产品销售记录等完整齐全,且生产厂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该批次产品进行了留样。执法人员仔细检查留样样品,未发现异常,依法现场抽样送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经调查,涉诉螺蛳粉为哈尔斯食品店从柳州市柳南区恒优百货商行购买,恒优百货商行从柳州市爱乐佳母婴用品有限公司购进,而爱乐佳公司为得华食品有限公司的特级经销商,产品直接从得华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执法人员到上述3家经营单位开展现场检查,暂未发现食品储存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查询,目前全国12315平台暂未收到同批次涉诉螺蛳粉的其他投诉。
11月29日下午,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收到送检螺蛳粉检验项目感官(色泽、组织形态、杂质)的检验结果,全部为合格;其余检验项目微生物(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霉菌)等正在检验中,检验结果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
此前媒体报道,11月25日,有网友在小红书发布消息称,自己22日吃好欢螺吃出了虫卵。发现问题后该网友急忙拍照留证,并联系了商家,但当天并未接到商家或者平台的任何回复。经多次反馈,24日,平台和商家给予回复,称可以赔付一包螺蛳粉的钱即11.8元,以及100元平台优惠券。但该网友希望得到“正常回复或道歉”。随后,平台又称给予200元的优惠券并且对商家进行限流、下架该商品的处理,商家将整箱螺蛳粉退款,并于11月25日道歉并赔偿1000元。
图为官方微博截图
11月28日凌晨,好欢螺公司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针对事件的说明,称公司拥有行业领先的现代化生产线及高温消杀工艺流程,干料包、菜包等均经过巴氏灭菌消毒处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表示商业诋毁时有发生,将对该事件进行核查,若幕后存在推动则依法维权。
图为官方微博截图
28日晚间,好欢螺再度发布声明公布了调查进度,表示,11月26日成立专项调查组对生产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涉事批次产品进行追溯,均未发现异常。并表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11月28日上午前往工厂调查取样送检。并称已与投诉顾客已取得联系,力求还原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