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立平 通讯员 李孝华
湖南省湘潭市近年来结合各类专项行动和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对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近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湘潭市公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东凌彩印公司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遭损坏致数据失真
2月24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大气专项执法检查的要求,对湘潭县东凌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凌彩印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采样平台上的采样管和标样管被人为损坏,导致采样管道进入空气,致使自动监控数据严重失真。
次日,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调取东凌彩印公司的非甲烷总烃监测数据发现:自2021年1月20日15时55分至检查当日,东凌彩印公司非甲烷总烃的监控数据出现明显大幅度下降。
3月1日下午,执法人员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东凌彩印公司废气总排口的非甲烷总烃进行手工采样比对,检测报告显示:17时30分至17时50分,监测报告非甲烷总烃数据为18.6 mg/m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均为2.7mg/m3左右。
3月11日上午,执法人员继续委托湖南佳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东凌彩印公司废气总排口的非甲烷总烃进行三次补充手工采样比对,检测报告显示: 9时50分,非甲烷总烃数据为38.1 mg/m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为3.852 mg/m3; 10时10分,非甲烷总烃数据为45.7 mg/m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为3.219 mg/m3; 10时26分,非甲烷总烃数据为45.3mg/m3,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数据为3.346 mg/m3。
根据上述情况判定:造成东凌彩印公司非甲烷总烃数据严重失真的原因,为这家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被人为损坏导致空气进入所致。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杨某(设施运维人员)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3月24日,杨某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交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进一步调查。
彩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5月7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彩达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公司正在生产, 但RTO废气焚烧处理设施未开启,废气总排口无废气外排,印刷车间和复合车间门窗处于敞开状态,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无组织外排。
现场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这家公司进行无组织废气采样,检测报告显示,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数据为26mg/m3,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标准1.6倍。
经询问公司现场管理人员,RTO废气焚烧处理设施于4月30日因故障关停,5月4日(5月1日~3日放假)恢复生产后RTO废气焚烧处理设施无法正常开启,已联系设备公司进行维修,但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备。
这家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受到罚款15万元的处罚。
目前,这一案件已移交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大队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