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健委和国家医保局联合印发了《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规定了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特别强调了首次长期处方的开具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中级职称医师开具。再次开具和边远地区的条件适当放宽。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规范》明确,对提出长期处方申请的患者,医师必须亲自诊查并对其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作出判断。对不符合条件的患者,应当向患者说明原因。
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前,医师应当对患者的既往史、现病史、用药方案、依从性、病情控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确定当前用药方案安全、有效、稳定的情况下,方可为患者开具长期处方。首次开具长期处方,应当在患者病历中详细记录有关信息。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病历信息中的首次开具的长期处方信息和健康档案,对患者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患者病情稳定并达到长期用药管理目标的,可以再次开具长期处方,并在患者病历中记录;不符合条件的,终止使用长期处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长期处方的,应当按照首次开具长期处方进行管理。
《规范》强调出现4种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