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7日,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见6月8日《法治日报》)
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此举不仅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构筑安全生产“铜墙铁壁”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意味着今后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中,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这对进一步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意义重大。
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尽管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近年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这些事故往往会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些事故也暴露出一些地方、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问题上的严重不足和欠缺。如此现实语境下,通过立法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必要且重要。
有报道显示,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5万多件,特别是在安全生产等新领域先行先试办理了很多典型案件。2020年12月,最高检和国铁集团曾联合发布了10起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外,针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矿山和尾矿库治理、违法建设、违法施工等安全生产公益保护问题,各地检察机关也在积极稳妥进行探索。一些安全生产领域的公益诉讼,起诉后均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这些工作为此番修法奠定了一定基础。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很多时候,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只局限于涉事单位和人员,还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的损失可以依法获得赔偿、补偿,但公共利益很容易被忽略,或者说缺乏相应的救济渠道。通过公益诉讼,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靶向价值一脉相承。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予以明确和固化,不仅契合法理逻辑,也有助于通过公益诉讼形成更大的法律和制度震慑,进而倒逼生产主体履行法律责任与义务。
进而言之,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提升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能力。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管一定程度上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边界模糊等情况,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和公益代表的双重身份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可以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积极履职尽责,从而推动形成更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期待公益诉讼释放出更多法治正能量,让国家和公共利益得到更多维、更有效、更全面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