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以及装配式建筑等,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日前,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浙江省首部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24条,按照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法律责任等顺序进行条款设置,不仅将建设工程垃圾列入管理范畴,也将“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等“普通居民家庭”装修垃圾列入管理范畴。
除了基本覆盖所有品类的建筑垃圾,《条例》还明确了建筑垃圾管理职责,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管理的大格局。《条例》规定嘉兴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共享平台和运输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执法联动。在装修垃圾管理上,还要实行投放管理人制度。
有人管是基础,怎么用是关键。在建筑垃圾如何利用方面,《条例》指出要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建筑垃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列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同时明确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此外,对于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条例》也明确了要严查严惩,针对沿途丢弃或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万元罚款。特别是针对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带路党”,《条例》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堵塞了漏洞,剪断了链条,为依法治理提供了法治保障。 记者朱智翔 晏利扬 通讯员王杭徽 赵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