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今日,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2021-05-06 17:45:20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今日,工信部印发修订后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指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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