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22日讯 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被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壹万元。
据了解,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作出上述处罚。
中国网财经4月22日讯 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天津市应急管理局近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未对安全设备(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天津芦台春酿造有限公司(简称“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被天津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壹万元。
据了解,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对天津芦台春酿造公司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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