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智能写作助手被用于洗稿领域,能够快速写作网络爆款文章——
AI系统和智能工具为何成伪原创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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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一些智能写作助手被用于洗稿领域。那些伪原创的文章可在内容创作平台赚取平台补贴和阅读收益,有的甚至借助高度流量曝光率接入广告,赚取高额的广告费用。专家指出,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进行了科学设定,引入了视听作品概念、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创作、传播、管理和保护的环境。
输入一段文字,三秒实现重组改写;输入相关的主题词,系统立即就能生成一篇初稿,用户还可以添加框架或进行段落修改……这些智能的编辑平台、写作软件等,日益成为提高写作者内容生产效率的助手。
然而,一些智能写作助手也被用于洗稿领域,成为快速创作网络爆款文章的工具,对网络文字创作生态构成了不良影响。
人工智能“进化”为洗稿工具
专门从事洗稿写手培训的小磊,向记者推销其洗稿课程,内容包括写作方法、文章源和发布渠道等各流程,资源打包售价399元,包含课程则售价为1299元。他告诉记者,“人工洗稿需要自学掌握写作要领,熟练上手之后就是一本万利。”
如今,人工智能系统被引入内容创作,成为洗稿团队的一大“利器”。苏先生既是一名从业13年的互联网产品开发者,又在自媒体平台向公众普及互联网产品与开发知识。他以“我把张三打了”为例向记者解释说,原始的伪原创工具会把“打”替换成工具库里的相似词组,从而变成“我把张三揍了”。AI洗稿的结果就是不预置同义词,而是通过系统学习大量文章后,替换成更加通顺智能的结果,例如“张三被我欺负了一顿”。
记者还在网络上查询到诸多教学视频、软件广告等,它们引导用户使用自媒体编辑器进行洗稿。例如,某视频网站就有使用黑云自媒体编辑进行AI洗稿的演示,视频简介中提及:“采用全球顶级的AI智能写作技术,可以迅速高效地将文章进行二遍仿写。虽然语句上会有少量错误,但阅读起来完全没有问题。”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指出,对他人稿件的整合、利用,传统媒体之间早已有之,只是由于以前互联网、新媒体技术不那么发达,这种行为没有迅速成为社会热点。“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有12种,但所有构成合理使用的适用条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同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借助AI洗稿提高权重和排名
苏先生告诉记者,AI文字创作其实存在一定的技术难度,现在许多软件都是付费使用。记者所查询到的“智能创作”“秘塔写作猫”等智能创作平台,根据字数及享有的智能服务等级不同,均有不同的收费,部分智能软件还需要付费购买。
从事自然语言处理产品研发的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实现语义通顺难度随着文本长度递增而递增,现在的确能实现给定主题简介生成大段相关且通顺的文章,同样也是随着文本长度递增而难度递增。“但是现阶段的这种技术是非常先进的,需要足够的技术人员来进行适应与改进,存在一定的技术门槛。”
2020年11月1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条文中,将“作品数字化”认定为属于复制行为,同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以及法定赔偿的限额、销毁侵权复制品及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方面均进行了修改完善。
法律规定对著作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格,AI系统和智能工具为何反而成为伪原创的帮凶?苏先生认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对文本意思进行了破坏性替换,相对原始的人工洗稿不那么通顺,不适合真人阅读,却适合给“爬虫”或者机器来阅读。“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让搜索引擎‘爬虫’认为你的网站定期大量更新内容,并且内部判定的原创指数会更高,会给予一定的权重提升。”
苏先生认为,网站借助高位的权重和排名,就能更容易被用户看到。“如果不做任何删改处理,一个网站大量地复制粘贴,被实践证明会降低权重,‘爬虫’甚至不会收录”。一旦有了曝光度,这些伪原创的文章就可以在内容创作平台赚取平台补贴和阅读收益,有的甚至借助高度流量曝光率接入广告,赚取高额的广告费用。
AI洗稿伤害创作生态
AI产品的研发初衷,是为了提高人们工作效率,但使用往往难以得到约束和监管。而未被及时监管的AI洗稿,以其快速化、批量化的特点,对内容创作生态构成不良影响。
苏先生认为,AI软件本身是创作者的有效助手,用于洗稿则不仅损害了优质内容创作者的著作权,还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平台最终也会流失优质作者和优质内容。“另外,读者被动看了大量非原创者的作品,得不到第一手的内容,也就失去了获取原创信息的可能性。”
张洪波认为,独家采访付出了很多智力劳动和人力物力成本,除了版权问题,提前获得原创媒体的许可,协商支付一定的“资料费”“授权费”,是对原创媒体智力劳动最起码的尊重,这也是起码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意识。他认为,某些新媒体、自媒体,不但没有新闻采编资质,还长期对原创媒体进行“洗稿”“攒稿”“扒稿”,不仅涉及最起码的新闻伦理道德问题,也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平。
张洪波认为,著作权法修订后,从作品定义的科学设定、视听作品概念的引入、实行惩罚性赔偿等新设计来看,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将更有利于优化作品创作、传播、管理和保护的环境。“后续《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还会进行修改完善,希望著作权法的一些新规定能够细化,让各类侵权行为得到有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