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日本政府宣布将向太平洋倾倒逾125万吨核废水。此消息一出,不仅在日本国内引起轩然大波,也令世界震惊不已。核废水是什么?目前日本福岛核废水处理效果如何?福岛核废水是否只能排入海洋?日前,本报记者对有关专家进行了采访。
一、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与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本质不同
记者注意到,福岛核废水排海引发社会的高度关注,民众纷纷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其中有网友将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与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相提并论。
但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研究员刘新华告诉记者,二者存在本质不同。
首先二者来源不同。日本福岛核事故是国际核事件分级标准(INES)中最高级别的7级核事故,事故中堆芯熔化损毁,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福岛核事故废水来自于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而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排放的废水被称作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主要源于工艺排水、化学排水、地面排水与淋浴洗衣排水等。
其次是放射性核素种类不同。福岛核事故废水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包括一些长半衰期裂变核素,以及极毒的钚、镅等超铀核素。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不与核燃料芯块直接接触,含有少量裂变核素,几乎不含有超铀核素。
最后是处理难度不同。日本采用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技术对核废水进行净化处理,最终能否达到排放标准还需验证。而核电厂严格遵守国际通行标准,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对废水进行处理,经严格监测达标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核素远低于规定的控制值。
二、日本采用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对核废水的处理效果如何?
日本目前对福岛核事故废水的处理主要是通过2012年开发的多核素处理(ALPS)过滤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而核废水的处理效果是社会公众对于此次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事件讨论的焦点。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赵成昆告诉记者,2020年2月10日,日本负责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研究的“ALPS小组委员会”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处理后仍有73%的废水超过日本排放标准。另据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数据,ALPS运行至今多次出现过滤后污水中碘-129等核素活度浓度依然超标情况,效果未达预期。“由此可见,ALPS对日本核废水的处理,即使技术上可行,工程上也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并保持长期稳定运行。”
此外,日本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的实施主体是东京电力公司。该公司在核电安全运行方面劣迹斑斑,在福岛事故发生前、后均有隐瞒虚报和篡改信息的前科。公开报道中,东京电力公司2007年承认自1977年起在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等199次例行检查中篡改检测数据,隐瞒反应堆故障。且在福岛核事故后续处置过程中,东京电力公司基于种种理由应对迟缓。“经过处理后的废水是不是真的可以达到排放标准,还要打上一个问号。”赵成昆说。
三、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处置并非只有排入海洋一种方式
面对福岛核废水排海,社会公众充满疑问: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处置是否只能排入海洋?还有没有其他更好的处理方式。
事实上,日本对废水处置方案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种选择。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森林告诉记者,地层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国领土范围内进行处置,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经济成本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二次废物会影响日本本国环境。
国际上,《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都规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终处置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
“日本在未与国际社会和利益攸关方协商一致,未穷尽所有可实施手段的情况下,出于本国私利,仅以储罐空间受限为由,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单方面做出排海决定,将本该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人类,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刘森林评价道。
刘森林认为,日本理应本着对本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采取审慎措施,在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下,选择最优方式处置核事故处理后废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