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成都一女子饭店内劝邻桌勿吸烟被泼不明液体事件引发热议。3月30日,涉事火锅店公司发布声明称,该公司决定对涉事门店开出5万元罚单,如再有此类事件发生,将取消其加盟资格。同日,中国控烟协会也发文,为每一个主动站出来劝阻吸烟的人点赞。
面对上述“女子制止抽烟遭泼液体”事件,涉事门店所属的火锅店公司,不仅及时认错道歉,而且对涉事门店开出5万元的罚单,这一积极回应舆情,支持“室内公共场所禁烟”的态度,无疑值得肯定。
可是,面对这一是非曲直简单明了的事件,当地相关执法部门的做法和态度,却让人感到不解和遗憾。如在涉事女子报警之后,据其介绍,当地警方的处理意见是,“双方都有错”,应该互相道歉。
这种“各打五十大板”的处理方式,令人困惑——涉事女子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并被对方以“辱骂”“泼液体”等方式攻击,怎么成了“双方都有错”?涉事女子究竟错在哪里,难道“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也有错?岂不知,依据《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即使不考虑公共场所禁止吸烟问题,仅从社会治安管理角度,“双方都有错”的认定,同样也并不合理。要知道,这种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泼液体行为,事实上也已是一种明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可能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或寻衅滋事。
当然,在不解和遗憾的同时,恐怕也要看到,当地警方之所以没有态度鲜明地为“制止公共场所禁烟”行为撑腰,事实上也与目前我们在立法源头上,相关控烟法规并不健全有关。如现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虽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但缺陷也十分明显:如“室内公共场所”的内涵范围,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细化;同时对于违者应如何处罚,也没有明确的细则。此前,曾有过细化界定,并明确以“室内公共场所100%全面禁烟”为目标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在2014年征求意见之后,就一直处于一种没有下文的“难产”状况。
至于地方性控烟法规,同样也是如此,如现行1996年制定的《成都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在所列举的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中,并没有包含餐馆。这诚如中国控烟协会副会长姜垣日前指出的,多地的控烟条例中,规定的全面禁烟场所,未包含餐厅等场所,成都便是如此。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如果在立法源头上,我们就存在先天不足,那么,接下来的严格控烟执法,以及相应的“为制止吸烟行为撑腰”,自然难以为继,甚至无从谈起。
研究显示,我国“超过10万人死于二手烟暴露。每天都有7.4亿人,其中包括1.82亿儿童,暴露于二手烟雾危害之下”。中国控烟协会相关报告也显示,91.9%的被调查者支持室内公共场所100%禁止吸烟。也就是说,无论是从室内公共场所二手烟危害社会的程度,还是从民意支持角度,尽快推动旨在实现“室内公共场所100%全面禁烟”的控烟法规,事实上完全没有问题。
应当意识到,像上述事件中的女子那样制止吸烟行为,固然值得点赞,但要想真正充分做到“室内公共场所100%全面禁烟”,无疑又不能仅靠个人的单打独斗,更需要整个社会制度化的强有力支撑,而在“全面依法治国”法治语境下,这种制度化支撑的最重要关键环节正是——科学立法,以及接下来的严格执法。诚如中国控烟协会疾呼的,保护公众免受二手烟危害的唯一有效办法,就是通过立法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烟,全国无烟立法不能再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