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电影市场持续火爆。然而,有不少观众反映,电影票“退票”“改签”难。“电影票退票攻略”成为一些社交媒体上的热门话题之一。据统计,北京267家影院中,支持退票的影院仅78家,其中部分还附带手续费。一些影城退票的手续费高达原票价的近四成。采访中,不少消费者都表示,由于一张或几张电影票涉及的金额并不多,退不了票通常都放弃维权。大多数会通过朋友圈等渠道转给别人,转不出去,一般也认栽。
俗话说,计划赶不上变化。一些观众买了电影票后,会因临时有事而打乱观影计划,这时,他们就会产生退票或者改签的需求。而不少平台或影院概不退换票,或者高筑退换票门槛,给退换票设置重重障碍,限制或剥夺了消费者的退换票权利。即便是允许退换票的平台或影院,退换票的规则也是各自为政,标准不一,破坏了消费公平。
实际上,消费者购买电影票之后就与影院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在观影合同未完成实质履行之前,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电影票,那么,电影票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之内,只要消费者在购票后七天内申请退票,售票平台或影院就应该无理由办理退票。对于电影票“退改签”,也已有了明确的政策要求、管理要求、技术要求。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2018年9月发布的《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规定:各方制定的“退改签”规定,要简化手续,优化“退改签”流程,全国各影院须在大堂醒目位置公示购票“退改签”须知,以保证观众提前了解相关“退改签”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也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据此,即便消费者在线购买的电影票超出了“七天”范畴,即便消费者购票方式为线下,售票平台或影院也应敞开“退改签”渠道。
一些平台或影院以告示、通知、单方声明、最终解释等方式拒绝电影票退改签,或者有选择地退改签,既闲置浪费了观影资源,也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和负担,减损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规定的霸王条款,内容无效。
当然,确实存在着恶意刷票的问题,刷票会制造票房假象,影响电影院线排片。但平台或影院遏制刷票行为、封堵刷票漏洞应该从管理机制上想办法,而不能把责任和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不能因噎废食,不能侵犯真实消费者的正当“退改签”权益。
火车票、机票等都能“退改签”,电影票为什么不能“退改签”呢?前述票务类消费大都属于预约性定时定次消费,而允许“退改签”是预约性定时定次消费的商业惯例,这一商业惯例对应的是消费者的“退改签”权利和商家的“退改签”义务。建议广电监管部门、电影协会等瞄准消费者的需求,全面调查梳理电影票“退改签”环节存在的问题,兼顾影院权益和消费者权益,依法依政策制定完善统一的电影票“退改签”规则,要求平台或影院全面公示,告知消费者,可参照铁路分时段分标准“退改签”的经验,明确有关电影票“退改签”的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退改签”的时间截止线、流程,明确收取“退改签”手续费的条件、比例,为平台或影院规范管理、消费者维权、监管部门监督提供具有权威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的依据和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