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深圳市消委会、深圳市品质消费研究院针对“预付式消费安全”问题举办专题研讨会。深圳市健身协会等13大行业协会宣布,将共同制定国内首个《预付式消费安全》团体标准。其中,“契约式消费”等新业态模式备受关注,或将纳入标准中。(见3月15日《工人日报》)
“契约式消费”是指消费者与商家事前约定,在一定时间内消费达到一定次数,每次消费时就可以享受单次优惠价,而不需要预付充值。消费者若要取消约定、退出这种消费模式,只需返还优惠差额即可,不再担心商家卷款跑路。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频频引发纠纷。一些商家以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预付充值后,不仅拒绝退费、服务质量差,甚至卷款跑路。在此语境下,“契约式消费”模式具有现实针对性,同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和氛围。
“契约式消费”的制度设计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可以最大程度压缩商家“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空间。尤其是,不再先行预付充值,减少了消费者被商家“套路”的后顾之忧。
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既有赖于商家诚信经营,更有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优化设计。“契约式消费”之所以值得期待,是其在契约精神的指引下,为商家戴上不能肆意欺骗消费者的“紧箍”,倒逼其主动遵守约定的消费规则。虽然这种模式没有“预付式消费”的可观现金流和稳定客源,在一定时限内有可能让商家获客困难,但从长远看,“契约式消费”可以激励商家以诚信守约的理念提升竞争力,并以此获得消费者关注和支持。当然,这种模式下,如何引导消费者同样遵守约定,保证其选择退出这种消费模式后能够返还相应的优惠差额,进而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同样需要关注。
归根结底,“契约式消费”既有利于消费者摆脱被“套路”和维权无门的困境,也有利于培育诚信的商业伦理,期待它早日照进现实并不断完善,在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中发挥积极意义。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