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花了13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买后却发现该产品居然变成第三方管理的私募基金,自己还成为了有限合伙人。产品到期后,银行至今未予兑付,投资者便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则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最终,法院认定,银行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未妥善保管业务资料,负有过错。但由于从基金底层资产来看,尚无法推定投资损失已经实际产生,因此驳回该投资者的相关请求。
根据曹某的自述,他在2010年将卖房款约300万元存入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2012年年中,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的工作人员周某打电话给他称,银行内部有一个专门针对VIP客户的会议,要推介一个很好的理财产品,邀请他参加,而且广发上海分行和总行的领导也参加此次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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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工作人员周某再次联系曹某称,上次推介会的新产品正在销售,并热情地向曹某的妻子介绍该产品,表示该产品复合收益率达到60%-70%,每年有90%强制分红,三年返本,七年到期返回全部收益。资金安全无风险,很多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员工都购买,机会难得。
于是,在周某指导下,曹某当场在金山支行开卡,曹某妻子以曹某名义购买了110万元本金的理财产品。7月12日,曹某又按照之前的流程购买了20万元该理财产品。
但实际上,曹某购买的“理财产品”是中金鲁合基金,他还入伙了北京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天眼查资料显示,该投资中心成立于2012年,实缴资本7070万人民币,曹某持有1.84%股权,认缴出资额为130万元。
曹某表示,在此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从未告知该产品系中金鲁合基金,自始认为该产品系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此外,为掩盖上诉人购买的就是银行理财产品的真相,广发银行金山支行将客户信息在系统里做了更改。
事实上,陷入此案纠纷的不止曹某一人。法院一审查明事实:包括曹某在内的十六人向上海银保监局投诉。
2019年11月6日,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关于易安保险、广发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指出,2012年,广发银行根据其内部《私募股权基金(PE)代为推介合作产品方案》,在行内代为推介私募股权基金。基金于2019年8月到期,出现账目浮亏,且到期无法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的情况,引发消费者投诉【进入黑猫投诉】。
该产品原本于2019年8月到期,但曹某至今没有得到兑付,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北京中金鲁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本金及收益。
在一审诉讼中,曹某要求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赔偿本金130万元,并按年化复合收益率71%赔偿收益损失646.1万元,但并未得到一审法院的支持。
二审中,曹某上诉要求改判该银行支付本金130万元,并按照年化利率15%赔偿损失,上海金融法院也认为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
上海金融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本案系一起由个人投资者在银行网点认购私募股权基金所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第一,案涉产品系广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还是中金创新公司发起设立的中金鲁合私募股权基金。第二,就案涉产品,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是否存在代为推介销售的行为,是否负有过错。第三,曹某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全部投资本金及收益。
关于争议点一,上海金融法院认为,曹某坚持认为其购买的是广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书面凭证,也不能说明购买的系何具体产品,因此,对曹某上述主张不予采信。
争议点二,上海金融法院指出,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未能举证证明在代销案涉私募基金产品前已对曹某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评,且其风险承受能力与案涉产品相匹配,亦未能提供曹某办理业务时的录音录像资料以证明其落实了监管要求。
因此,广发银行上海金山支行未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未妥善保管业务资料,负有过错。
对于第三点,法院认为,根据第三人提供的中金鲁合基金2019年至2021年年报,该私募股权基金三年内可分配资产逐年增长。从基金投向的底层资产情况来看,其中有两家公司拟在主板、新三板上市,未来发展前景向好。综上所述,目前尚无法推定曹某的投资损失已经实际产生。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判决,曹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曹某有权要求终止合伙企业并进行清算。如清算后尚有其他损失未获清偿,可就因普通合伙人及相关方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再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