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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扭曲商标的本来面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妨碍正当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失衡。为商标权利滥用画上休止符,需要个案层面的纠正,更有赖于制度层面的完善,追究滥用权利者的法律责任。
近日,一则与花露水相关的商标案件引发舆论关注。该案原告是注册商标“金银花”的持有人。被告在花露水产品上使用“金银花花露水”字样,受到原告的侵权指控。法院最终判定被告并未侵犯商标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此案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他影响着众多关联案件的未来走向和整个花露水行业的市场规则。不久前,本案原告在多个地区起诉了上百家花露水企业,案情都与本案相似。原告累计提出近千万元的索赔金额,并已多次获得赔偿,但这场“维权风暴”的合法性、正当性却颇受质疑。在这一背景下,此次案件的结果被赋予了风向标和转折点的意义。
总体上看,该案判决准确地界定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较好地维护了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保护商标权,是为了制止欺骗消费者和损害他人品牌商誉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是这些行为的本质特征。只有消费者发生混淆,把侵权人的假冒商品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才会受骗上当,商标权人的商誉也才会被损害。金银花是花露水的常用原料之一,将重要原料的名称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是花露水等护理用品行业的常见做法。使用在花露水产品上的“金银花”字样,通常会被认为是在描述产品的成分、功能,而不会被认为是产品的商标或品牌。消费者不会以为“金银花花露水”就是“金银花”商标权人的商品。上述使用“金银花”字样的行为不会让消费者发生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早已明确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中含有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的符号,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的“金银花”正是表明花露水原料的符号。因此,只要其他企业的花露水确实包含金银花成分,那么在产品上标注“金银花花露水”就是一种正当商业宣传,商标权人无权干预。此次案件的判决,正是准确适用上述原理和规则的结果。
近来,商标“过度维权”引发的争议并非个案。一些类似事件情况虽有差异,但都具有圈占公共符号、肆意碰瓷敛财的嫌疑。“过度维权”扭曲商标的本来面目,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妨碍正当生产经营,造成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失衡。其偏离了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守正创新、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本质上是逾越权利边界、违背立法宗旨的权利滥用行为。
商标不是抢占公共符号、跑马圈地的工具。为商标权利滥用画上休止符,需要个案层面的纠正,更有赖于制度层面的完善。相关部门可在个案的经验基础上提炼主流意见和共性规则,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出台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公共符号注册商标的条件以及相应的商标权利范围,厘清过度滥诉与合理维权的边界,明确正当使用与侵权盗用的区别。由此,更加普遍、长效地消除权利滥用的寻租空间。
同时,还要追究滥用权利者的法律责任。可在赔偿、赔礼道歉、罚款等现有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增设新的惩戒手段。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在治理侵犯知识产权、违规获取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积极效果。可把滥发警告函、恶意诉讼等典型的权利滥用行为纳入失信惩戒范围,通过“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严重后果来强化对权利滥用的法律威慑。
黄 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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