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一位客户经理入职7年后主动请辞,却遭银行拒发10万元年终奖,从仲裁庭到法庭历经一波三折,讨薪路漫漫。
近日,法院对此案件做出二审判决:银行应如数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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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岁那年,赵某入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668.HK)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担任客户经理一职。从2014年初到2020年末,赵某在这家银行任职7年时间。
2020年11月30日,赵某因个人原因向银行请辞,双方约定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8日解除。但渤海银行北京分行称,因赵某存在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依据渤海银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无需支付其2020年终绩效奖金。银行方面还表示,赵某并非正常离职,而是为了逃避承担违规违纪责任,才单方提出辞职的。
在对簿公堂之前,赵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支付赵某2017年两笔延期支付金共计2.42万元、2018年一笔延期支付金1.19万元;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10万元。
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一审法院。
北京西城区法院一审查明,2021年1月6日,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作出《关于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主要内容为:经查实,赵某2017年9月在北京分行东二环支行担任客户经理期间,为北京分行对公授信客户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昊置业公司)介绍买房客户,并从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收取佣金1.63万元。依照《渤海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3版)第九十八规定,“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违规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处分”。
庭审中,赵某否认曾收到处分决定。
赵某表示,自己的确曾介绍朋友到展昊置业公司买房,该公司向其支付的介绍费是合法支出。渤海银行查到这笔钱款后,赵某就将情况进行了汇报,当时渤海银行合规部工作人员打电话告知将进行扣分,但没有其他处罚,后续他把钱还给了展昊置业公司。
《渤海银行分行员工薪酬管理办法》规定了不得发放延期支付奖金的情形,其中包括严重失职、渎职;发放对象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发放对象主动辞职等情形。赵某对上述制度的真实性均认可,但认为主动离职就不发放延期支付奖金的规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西城法院同样表示,渤海银行以赵某主动辞职为由不予发放2020年年度绩效奖金依据不当。
不过法院进一步指出,渤海银行授信客户于2017年曾向赵某个人账户转账1.63万元,赵某虽解释系向该客户介绍买房所得的佣金,但该行为确实已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渤海银行有关规定,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明确要求严禁职员以个人名义参与客户的经营事项和利益分配;员工个人账户与客户账户发生资金往来的,给予警告等处分;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违反《渤海银行违纪违规处理办法(2013年版)》,依法或根据行内规章制度给予惩罚的,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止付当年应支付部分或全部延期支付奖励。因此法院认为,银行止付2020年度绩效奖金的行为并无不当。
另外,赵某要求银行支付给他2017年两笔延期支付金2.42万元及2018年一笔延期支付金1.19万元。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2017年、2018年延期支付的总金额、延期支付比例,结合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提交的计算明细表、工资单及银行流水以及赵某相应日期收到了相关款项的陈述,认定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已向赵某全部支付完毕。
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渤海银行北京分行无需支付赵某2017年、2018年共三笔延期支付金共计3.61万元,也无需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赵某表示,就其2017年的违纪行为,银行曾在了解情况后认为不属于违规违纪,仅要求他退回费用,并进行扣分处理。他认为,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在自己不知情、已离职的情况下,对他2017年9月的行为直接定性并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就是为了达到不支付年终奖、延期支付金的目的。
经法院查明,年度绩效奖金系赵某薪酬的重要组成部分,赵某2018年度绩效奖金为9.88万元、2019年度绩效奖金为14.88万元,北京二中院认为,渤海银行有义务根据赵某2020年的工作情况,确定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具体数额、发放时间及比例。赵某主张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应当支付的2020年度绩效奖金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
法院表示,绩效奖金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以离职为由不予发放过往劳动的绩效奖金,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又与法律规定相悖。
从赵某的违规违纪行为于2020年7月6日被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发现,并对其进行访谈,到2020年底赵某申请辞职、银行部门批准辞职这一时间段,渤海银行北京分行并未作出警告处分,但却在其工作期满的前两天,即2021年1月6日,才作出《关于给予赵某警告处分的决定》。
北京二中院认为,银行该行为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故不能依据警告处分认定。因此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渤海银行北京分行于支付赵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