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果
来源|法度Law
(资料图片)
转卖自己的微信账号合法吗?
日前,江苏高院公布的一起关于买卖微信账号的案例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基本案情显示,2019年初,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某认识了从事医美顾问职业多年的程某,赵某了解到程某是拥有众多粉丝的圈内小网红,于是想通过程某的资源来开拓市场。
随后,赵某与程某商定,自己购买程某手中拥有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号用来商业运作。两人于当年9月22日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赵某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程某的9个微信号(每个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好友),当天付款30万元,并需要在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分别付款10万元。
签完协议后,赵某爽快地支付给程某30万元,程某也把自己的9个微信号交给了赵某,更换了绑定信息、密码等内容。
但令程某意想不到的是,赵某却迟迟没有支付协议中约好的20万元余款。于是程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江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之间的《转让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买卖微信账号竟然不合法?这样的判决结果似乎超出了人们的认知,毕竟在日常生活中,收购qq号、微信号等社交账号的信息似乎不足为奇。不过也应该注意到,微信账号需要实名认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而买卖微信号不仅有可能给骗子“帮了忙”,还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法度law”注意到,此前在中山市三角公安分局破获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从他人手中购买大量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并根据使用次数、朋友圈发布频率等分类打包售出,因此被刑事拘留。
而类似的违法案例并不少见。
此外,微信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明确提到,微信帐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帐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帐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帐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帐号。
在前述程某的案例中,江阴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全省审判业务专家陆晓燕,江阴法院周庄法庭庭长(案件承办人)陈教智认为,赵某、程某二人转让的不仅仅是微信号,更是微信号里具有众多个人信息的客户资源,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针对此案,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杨轲峰律师向“法度law”表示,一、微信账号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亦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在本案当中,江阴市人民法院认为微信账号属于“个人信息”,并作了充分的论述:微信号是实名认证的,一般绑定了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等信息,还通过微信头像、朋友圈、微信运动等形式,记载个人特征、社会关系、行踪规律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
因此,可以认为,微信账号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亦属于《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
二、出卖人程某与买受人赵某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本案中,程某是长期从事医美行业的医美顾问,其微信账号好友列表中有其众多的粉丝、客户等,在其个人微信相关记录中涉及大量的粉丝、客户等的大量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联系电话、住址、医疗记录等等。这些身份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
程某与赵某双方签订《买卖协议》交易程某个人微信账号的行为,明显未经程某微信列表好友的同意,违反了《民法典》的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程某与赵某二人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案情可知,程某向赵某出售了个人微信账号9个,每个微信账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
首先,本案中,程某、赵某均违法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程某属于“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赵某属于“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其次,程、赵二人涉嫌非法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至少有18000条,在该信息均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无论案涉的公民个人信息性质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至少能够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因此,程某、赵某二人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不考虑刑事犯罪的前提下,程某应当向赵某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如果存在过错,过错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由于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程某应当返还已经收取的30万元,如果存在过错,过错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五、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微信、QQ、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平台均有相应《协议》对账户转让行为进行约定限制,私自转让个人账户可能构成违约。
我查看了六款常用的社交平台APP(微信、QQ、抖音、微博、虎扑、小红书),发现平台均对用户个人账户的转让等行为以《协议》形式进行了约定,因此,用户私自转让个人账户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前检察官、京衡律师事务所上海所王媛媛律师告诉“法度law”,《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包括以下内容:1.2.3用户不得恶意注册使用微信账号,如频繁注册、批量注册微信账号、滥用多个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账号及相关功能的行为;......
从民事法律关系上分析,买卖微信账号,买受人将在不明示该账号微信好友的情况下,以之前账号主体的身份,利用之前账号主体以个人信赖为基础积累起来的社会关系进行营销或类似活动,显然有违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本案中交易双方签署《转让协议》买卖微信账号,该合同无效。
此类行为不仅会引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危机,而且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况且,在本案中,微信账号的买卖更涉及微信记录中承载的出卖人大量客户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
如果该等信息的买卖,情节严重,则可能触犯了刑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的客观行为,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综上,买卖微信账号不仅违反了民法典,而且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窦龙斌律师向“法度law”表示,江苏省高院素以审判工作前沿性著称业内,公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亦让人有耳目一新之感。法院主要考虑到该案所涉微信账号中存在大量诸如身份证号码、住址、医疗记录等客户信息,因此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
除此之外,微信账号交易还可引申出其他交易合法性问题:
由于每一个微信账号的注册时对应绑定自然人电话、身份、银行等信息,而该案中一部分账号系出卖人的亲友借名持有,若受让方在未来交易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例如欺诈、偷漏税、反洗钱等等,将给借名持有方带来巨大法律风险。
另外,微信平台与用户订立的《软件许可与服务协议》中约定“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帐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帐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帐号。”,从契约精神的角度,违反约定的转让行为也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