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丹
近年来,随着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深入,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水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个别地区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问题仍然突出,尤其是汛期的面源污染问题已逐步上升为制约水环境持续改善的主要矛盾。
面源污染是在降水(或融雪)冲刷作用下,通过径流过程从非特定地点汇入受纳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和海湾等)所引发的污染问题,多集中在汛期或初汛的首场降雨过程中,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累积性等特点。汛期面源污染管控监测点位难以布设,污染程度不易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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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将面源污染汇入口作为污染点源进行管控,通过监测汇入口水质状况,可掌握汇入口前端面源污染程度,有效解决面源污染管控监测点位难以布设、污染程度不易量化的问题。同时,将污染程度高的汇入口列入排污口管理,可溯清汇流区域内污染来源,精准实施污染管控。
通过污染物溯源,可将管控对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明确责任主体的污染源,如工业企业(园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厂等;一类是责任主体不清的污染源,如城市内河涌、养殖退水沟渠等。
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的排污口和雨水口一般不易发生污染物超排或者混排的情况。但在汛期,尤其是初汛的首场降雨过程中,雨水可能裹挟着企业园区屋顶、硬质道路上残留的生产物料进入雨水管道,最终通过雨水口排入受纳水体,造成环境污染。不同企业由于原材料、生产工艺和管理水平等不同,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各异。
在汛期,尤其是降雨强度较大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情况下,雨污合流造成污水量超出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使得未经处理的污水不得不通过溢流口直接排出,造成较大的污染隐患。因此,污水处理厂的溢流口、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雨水口都应作为汛期污染管控的重点对象实施严格管理。
城市内河涌和养殖退水沟渠主要汇集的是城市和农业面源污染,由于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应由相应地方政府兜底作为汛期污染管控的一般对象实施常态化管理。
由于面源污染的分散性,如对降雨的全部区域和时段进行管控,操作难度大。因此,笔者认为,汛期污染管控内容应建立在对日常水质状况的监管体系之上,从时间和空间角度出发,关注汛期污染管控对象的重污染时段和重污染区域,以汛期污染强度来反映汛期污染程度与水质目标之间的差距,精准识别平时水环境质量较好,但汛期污染物浓度大幅上升的情形,抓住汛期污染的牛鼻子,有针对性地实施精准管控。
对于重点管控对象而言,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应根据企业生产周期和生产工艺特点,重点监管主要生产季和重污染厂房所在的汇水区域。污水处理厂应关注暴雨时段和厂区溢流口,尤其是直接设置在河岸边或河道内的溢流口。城市应重点关注初汛期的初雨影响,重点关注作为排污和行洪通道的内河涌。农村应关注规模化养殖场、连片养殖塘的清洗或换水时段,重点对清洗污水和鱼塘换水的汇水区域实施管控。
作者单位:生态环境部珠江流域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