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
中国银河(601881.SH/06881.HK)证券原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吴畏,因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等职权之便受贿145.5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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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下称“北京西城法院”)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起案件的诸多细节。北京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畏共有五起受贿事实,其中两起受贿事实的行贿人来自基金公司,另外三起的行贿人则都是银河证券旗下营业部总经理。
《华夏时报》记者辗转联系到吴畏受贿案的一审代理律师,但其表示不便透露有关案情。中国银河证券未回应记者的置评请求。
受贿145.5万获刑三年半
北京西城法院公布的这则一审刑事判决书隐去了中国银河证券的名字,但《华夏时报》记者经多方了解,该案所指券商确系中国银河证券。
被告人吴畏,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硕士研究生,案发前系中国银河证券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2021年1月1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执行逮捕。
据判决书透露,吴畏从2000年就开始在公司任职,一直负责产品销售和管理方面的工作,吴畏的产品销售团队同时还负责对各个营业部的业绩进行考核,同时制定销售奖励政策报给公司进行审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畏在担任中国银河证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经济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接受王某1、赵某等人的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
北京西城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畏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吴畏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2022年4月25日,北京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吴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145.5万元予以没收。
吴畏在法院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暂未能确认。《华夏时报》记者联系到吴畏的一审代理律师,其告诉记者,自己只代理了该案一审,有关具体案情不便透露。
两名行贿人来自基金公司
值得关注的是,据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吴畏共有五起受贿事实,其中有两起受贿事实的行贿人来自基金公司,分别为某华基金、某信基金。
具体包括,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畏利用担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华基金工作人员金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收受金某1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畏利用担任公司经纪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信基金工作人员王某1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后收受王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
记者注意到,相关证言证明,吴畏于2014年至2015年间帮助王某1销售某信基金的基金专户产品时,多次以销售产品困难为由向王某1索要“营销费用”,王某1为此先后4次从公司发放的销售奖励中拿出了40万元送予吴畏。
另外三起受贿事实的行贿人则都是来自银河证券旗下的营业部。综合多位涉案人员的有关证言,在银河证券,基金专户产品和分仓业务会把产生的佣金收入奖励给引入业务的销售人员,而吴畏的岗位除了领取公司规定的薪酬外,不能拿产品销售的奖励。然而,吴畏却盯上了这部分不该拿的利益。
据判决书透露,吴畏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公司的基金产品提供帮助,后收受三家营业部总经理共计90.5万元。其中,65万元来自银河证券某营业部总经理文某。
文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吴畏将某银基金专户产品落户在该营业部,并要求将公司总部下发的基金专项薪酬奖励交给吴畏做营销使用,2016年至2017年间,文某将公司总部下发给营业部员工薪酬奖励中的65万元分4次送予了吴畏。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银河证券在国内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和覆盖广泛的营业网络,下设37家分公司,近500家营业部,同时在A股、H股上市。通联数据显示,2021年全年,银河证券营收约360亿元,同比增长约52%;归母净利润约104亿元,同比增长约44%。2022年一季度,其营收、归属净利润分别约为73亿元、16亿元,同比分别下滑3.2%、21.65%。
8月2日,记者联系中国银河证券寻求置评,向其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公开联系邮箱发送了采访邮件,但未能获得回复。记者拨通了其证代联系电话,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记录了记者的采访问题,并表示将转达给相关负责人,截至发稿亦无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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