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岳怀让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5月13日16时许,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布的这则短讯引发广泛关注。随后,知网方面回应称,将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彻底整改,依法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承担起中国知识基础设施的社会责任。
5月17日下午,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指导的专家研讨会上,1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知网案解析与全面治理之道”的主题进行了研讨。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方兴东认为,“知网事件”是数字时代知识生产与共享的中国困境的生动案例。知网事件具有复杂性,解决知网问题,需要全新的思维、制度创新和治理机制。这次反垄断立案为旷日持久的知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历史性的契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研讨会上表示:“知网模式”涉及著作权侵权、行业垄断和知识资源合法有序传播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出手进行共治。文著协正在针对会员和其他权利人的投诉,进行调查取证,进行多点起诉,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追究知网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张洪波认为,行业协会要正视知网问题。近半年时间里,在赵德馨教授起诉知网之后,陆续有很多知识分子和作家站出来起诉知网。知网是很多行业协会的会员、理事单位,甚至是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单位。这些行业协会是否也要正视知网长期存在的侵权和涉嫌垄断问题?面对知网存在的广受社会诟病的问题,行业协会是不是应当及时进行行业治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提出,讨论知网不能仅仅停留在它涉嫌垄断的问题上,也应该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特别是版权保护的角度,把知网存在的问题系统梳理一下。为什么在知网的服务模式下,大家的知识产权受到严重侵害,却不能及时、有力地解决,原因何在?知网服务模式带来的问题已经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了,如果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要从社会根源、历史根源、法律根源等几个方面认真梳理,找到知网最本质的问题所在,彻底革新。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从法律风险角度思考知网问题。他提出,知网主要存在三大法律风险:平台中存在大量未经授权或胁迫授权的作品,庞大的数据库资源在市场上进行高价售卖等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相似度检测为代表的衍生服务产生了很多“黑灰”现象。
丛立先希望知网作为知识平台能真正发挥其价值和作用,回到创建的初衷上来,不能打着“知识基础设施工程”的旗号完全去追求商业利益。此次整改应是以公共利益为主,“知识基础设施工程”服务为本的调整。
在对策建议部分,由于知网目前属于A股上市公司同方股份的子公司,因此有学者认为依法将知网从上市公司业务中有序剥离,还有学者认为需要大力支持知网的竞争对手发展起来。
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教授表示,知网目前已被立案调查,知网已经表态“全力支持,积极配合”,如果它真的能说到做到,反垄断执法机关有可能就会终止调查,这也是大家皆大欢喜的结局。同时,要大力支持知网的竞争对手发展起来,将市场竞争机制确立起来,让市场竞争从内到外推动知网良性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胡钢建议,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国资、证券、科技、教育等多部门联动,协同治理,全面排查知网法律风险,专项整治;依法将知网从上市公司业务中有序剥离,防范过度资本逐利思想对知识集成者的恶性侵蚀。
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方兴东认为,知网越来越重要,学术工作已经离不开知网。知网不能延续资本驱动的发展机制,应该从上市公司拆分出来。希望知网在知识共享中有所作为,成为一个全球学术共同体互联互通的平台。
教育部长江学者、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执行院长喻国明表示,知网作为知识平台,是一个准公共设施,不应该彻头彻尾采取商业运作。他认为知识平台的未来发展有三条路径:有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标准合同格式,多方权益实现相应的平衡;政府对公共平台牌照公开拍卖,经营权获得者应履行某种社会责任;数据资源、文本资源等的使用,是多方共治的运作模式,不应视为是某一个企业、某一个平台的私有财产。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晓青从作者和杂志社的合同格式角度思考这一问题。他认为,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报刊社特别是杂志推行网络投稿,作者和杂志社基于发表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事先由杂志社的格式协议(合同)所确定,这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冯晓青提出,目前,作者向杂志社投稿,已形成一种默契——你向杂志社投稿,就必须接受杂志社的投稿协议。本来这无可厚非。但现在很多杂志社越来越形成了统一的“标准”:文章一旦在本杂志社发表,作者享有的所有著作财产权,都要求强制性地转让给杂志社,杂志社支付的稿费也包括了通过知网等信息网络平台传播的一次性稿费。这种格式合同实际上剥夺了作者的著作财产权,甚至连继承权都被一揽子买断。但作者出于发表的考虑,又不得不同意这份协议。
冯晓青建议,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要改造期刊杂志社与作者签署的格式合同,国家版权局可对这类合同进行规范。比如说,由国家版权局提供的格式化的出版合同就比较合理,可以进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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