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深圳证监局官网披露了一则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指出,大华所系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经查明,大华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大华所出具的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查,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大华所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识别、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方面存在缺陷,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对审计证据进行审慎评价,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审慎评价在实施分析程序时识别出的异常关系,未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合并报表时计算数据错误。
深圳证监局认为,大华所在对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有关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签字注册会计师刘基强、张洪富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签字注册会计师莫建民、陈良是大华所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长园集团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86.79万元,并处以773.58万元罚款;对刘基强、张洪富、莫建民、陈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